2.1.4 农村改革与农民工的产生

中国农民工的发展与终结 作者:韩长赋 2007-08-03 09:18

  1.家庭承包经营的推行,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这为农民工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虽然在改革开放初期有所松动,但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而1978年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把农民从“共同贫困”的凝固状态中解放出来,农业劳动生产率迅猛提高。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产量,包括非种植业的广义农业劳动产出都大幅增长。在创造出远远多于改革之前的大量农产品的同时,也腾出了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使得以往潜在于极其有限的农业资源里的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显现化。以吸收农村劳动力最多的种植业为例,单位面积上所投入的资本和劳动力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当土地面积和种子、化肥等要素一定后,对劳动力的需求数量也就相对固定了。于是,在没有人民公社利用行政手段强制集体劳动的制度存在时,一个农户家庭里出现的劳动时间短、劳动力闲置的状况就突出地表现出来。此外,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由农村扩展到城市,城市二、三产业获得迅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

  在人民公社制度下,集体劳动制度使剩余劳动力显现不出来,行政强制手段又使农民不能离开土地。而随着人民公社的逐步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默认和推广,农民工产生的可能性终于出现了。

  2.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产品产量基本满足了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使农村劳动力流动具有了现实可行性。

  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否进城就业,是在农村的推力以及城市的拉力的共同作用下,减去迁移成本,并克服各种阻力所形成的合力作用的结果。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和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农业科技进步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使农产品供求状况得到改善,粮食和棉花等农产品的人均占有量大幅提高。在此基础上,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也在逐步推进。国家在大幅度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开始逐步缩小农产品统购派购的范围,减少统购派购的数量,市场调节的作用不断扩大。到1985年,国家正式宣布取消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统派购制度,改为实行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的粮棉产品和其余农产品,放开购销价格和流通渠道,实行市场购销。在改革粮食收购制度的同时,90年代初,国家先后两次提高粮食销售价格,改革粮食统销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市场调节的作用。90年代以来,为了避免市场大起大落,确保粮食供求平衡,国家一方面通过实行省长负责制,保证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和供求平衡;另一方面建立了粮食保护价格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以及粮食专项储备制度。为了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以“四分开、一完善”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改革的重点是按保护价放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伴随着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的松动,农民有了自行处理剩余劳动产品的权利,生产的激励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农产品产量增加,对商品性粮食的供应量增加,使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具有了现实的可行性。

  3.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清理取消对农民外出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使农民获得了自由择业权,这为农民外出打工和流动就业创造了条件。

  随着乡镇企业的崛起,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企业(见表2—3)。在1990—1996年期间,乡镇企业共吸纳农村劳动力4 243万人,其中平均每年吸收606万人;然而进入9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乡镇企业创办初期的灵活机制和优惠政策逐渐弱化,产业与产品结构不合理也造成了产品积压与亏损等,乡镇企业逐步走向衰落。另外,乡镇企业为了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进行了设备的更新换代,逐渐由劳动力的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乡镇企业已不像90年代初那样大量地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在1997—2005年期间,乡镇企业共吸纳农村劳动力1 222万人,平均每年吸纳劳动力136万人,而且每年吸纳的劳动力还在波动,并非稳定增长。个体经济在1990—1999年期间,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还呈逐渐上升的趋势,但进入2000年之后,个体经济开始减退,其每年吸纳的劳动力在逐年减少。与它们相反,私营企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亮点,吸纳劳动力的能力逐年稳步增长,特别是最近几年每年以300万人的速度增长。虽然私营经济成为解决就业的主要渠道,但是仅靠私营企业的发展仍不能完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一般说来,从比较收益考虑农民打工愿意在本地,但由于乡镇企业就业机会减少,而城镇、沿海能找到工作,于是农民选择了走出去,“离土又离乡”,出现了乡镇企业就业与跨地区流动就业此消彼涨的状况。

  表 2—3 全国乡村年底就业?数(万人)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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