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权结构变异与洋务派官僚集团形成(6)
中国近代通史(十卷) 作者:张海鹏 等 2007-08-07 11:00
李鸿章在1870年(同治九年)接任直隶总督以后,继承和发展了曾国藩所制定的练军制度。他既把曾国藩所制定的练军章程加以完善和确定,又把练军的武器装备提高到与淮军一样,全用洋枪炮,还把直隶练军的规模扩大为32个营、16 190人,年耗军饷约120万两,并改由淮军将官训练和指挥,使直隶练军改变成为淮军的附庸,也使李鸿章的军权进一步扩大。其他各省督抚也参照这种方式,先后办起了练军,但其效果大不如直隶。如就武器装备而言,到19世纪70—80年代,各勇营已经普遍使用洋枪炮,而绿营却仍然用“弓箭刀矛抬鸟枪旧法”。李鸿章:《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二十四,13页。像山西省抽练的绿营练军,直到1883年(光绪九年)时,还“向用土枪,于外洋军火,素未讲习”。奎斌:《采买洋军火脚价等银立案片》,见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三),532页。又如湖北,“通省绿营,向皆沿用土枪,既觉迟钝,亦难及远,不足以备缓急”。直到1893年(光绪十九年)时,才由张之洞“饬令一律操演前膛洋枪,其实缺、候补各将弁,并于每营酌挑兵勇练习后膛洋枪,甫经陆续发给操练”。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奏议》卷三十三,27页,北平,文华斋,1928。对于全国练军的状况,张之洞曾有这样的评论:自直隶创立绿营练兵,“各省仿而行之,然而饷项虽加,习气未改,亲族相承,视同世业。每营人数较多,更易挟制滋事。……将弁不能约束,遑论教练。至于调派出征,则闻风推诿。其不能当大敌、御外侮,固不待言,即土匪、盐枭亦且不能剿捕。惟直隶练军皆系勇营规模,其中多有外省勇丁,固尚可用。此外,各省积弊,大率相同。”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奏议》卷五十三,26页。
湘军、淮军等勇营的继续存在和练军的出现及其勇营化,不仅使督、抚自镇压太平天国以来所拥有的军权有增无减,而且使之成为洋务新政在军事方面的主要推行者。由督、抚统领的勇营,所以较之绿营有较强的战斗力,除了制度方面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它较早、较多地使用了洋枪洋炮。1865年以后,督、抚不仅在其原有的勇营中继续提高使用洋枪洋炮的水平,并扩大到已归他们控制的绿营练军之中。既然要推广和增进洋枪洋炮的使用,就必然要提倡制造或购买洋枪洋炮及弹药装备,就必然要建设和推广军用工业。督抚统领勇营和练军的规模大小和时间早晚,也基本上使他们在洋务新政中有着不同的表现。
在人事方面,督、抚在镇压太平天国战争时获得的任免、奖惩地方各级军政官员的权力在战后继续保留下来。在战前,督、抚虽是数省或一省的军政最高长官,包括藩、臬两司在内的省内各级官员都是属员,但是地方的军队由提督、总兵直接主管,地方的财政、人事、司法则分别由藩、臬两司主管,他们分别为武职一、二品,文职二、三品大员,与督、抚既同为开列缺,由皇帝任免奖惩,又同有专折和密折奏事之权。道、府、县三级官员的任免,也有一套由吏部掌握的制度,督、抚只能依照制度行事。如其中的道员,全国共有93缺,请旨缺就占有65个,由军机处在记名道员中开单请旨任用,督、抚根本无法插手其任命。其他官员虽分归吏部和督抚,但既为各种规定所限制,又须奏报皇帝批准。
在战时,地方文武各级官员的管辖权几乎都归督、抚所把持。对武职官员,督、抚自募勇营,无钦定之制度规定,各级官员的任免就由其把持。文职官员的任免虽要复杂一点,还要按原定制度办理,但也时常被督、抚以战争为由而突破,唯他们所推荐之人是选。至于人数较多、职务较重的税务、后勤、营务等非国家常设官员,因任免、奖惩无章可循,更由督、抚自行选任。朝廷面对督抚权力的膨胀,在战时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不得不放权给督抚,只是希望他们认真对待。如1867年(同治六年)任直隶总督的刘长佑曾说:“外省之兵时多时少,外省之饷或省或费,朝廷固有不能尽悉者,亦惟予以便宜,责成各督抚,揆时度势,量力为之。”邓辅纶:《刘武慎公年谱》,同治六年正月二十日。
战后,督、抚的这种任免和保荐地方各级文武官员的权力继续得到保留。关于武职官员,既然勇营制度继续存在,并被推行到练军之中,那么任免各级官员的权力自然仍操之于督、抚之手。正如樊百川所言:直隶练军,“依照湘、淮营制,由总督大帅拣统领,统领拣营官,依次及于兵丁”。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第2卷,884页。有关文职官员的任用,各督、抚仍有很大的推荐力量。特别是曾国藩和李鸿章,不但对一般文职官员有很大的推荐力,就是对总督、巡抚也有较大的推荐力,他们的原有下属官员中所以有不少人当上了总督和巡抚,与他们的推荐有着重要的关系。慈禧太后不仅对曾国藩、左宗棠等所奏之“一切规画,辄深嘉许,言听计从”,《清实录•穆宗实录》第1册,433页。并特命曾国藩推荐地方大吏人选,“凡有需材之任,无不以其一言为进退”。《答洪琴西孝廉书》,见吴廷栋《拙修集》第3卷,六安求我斋,同治十年。“外臣恩遇于节帅特隆,南服之封疆将帅,凡有黜陟,皆与赞画。”《复姚秋浦观察》,见李榕《十三峰书屋全集》第3卷,光绪二十五年刊。
湘军、淮军等勇营的继续存在和练军的出现及其勇营化,不仅使督、抚自镇压太平天国以来所拥有的军权有增无减,而且使之成为洋务新政在军事方面的主要推行者。由督、抚统领的勇营,所以较之绿营有较强的战斗力,除了制度方面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它较早、较多地使用了洋枪洋炮。1865年以后,督、抚不仅在其原有的勇营中继续提高使用洋枪洋炮的水平,并扩大到已归他们控制的绿营练军之中。既然要推广和增进洋枪洋炮的使用,就必然要提倡制造或购买洋枪洋炮及弹药装备,就必然要建设和推广军用工业。督抚统领勇营和练军的规模大小和时间早晚,也基本上使他们在洋务新政中有着不同的表现。
在人事方面,督、抚在镇压太平天国战争时获得的任免、奖惩地方各级军政官员的权力在战后继续保留下来。在战前,督、抚虽是数省或一省的军政最高长官,包括藩、臬两司在内的省内各级官员都是属员,但是地方的军队由提督、总兵直接主管,地方的财政、人事、司法则分别由藩、臬两司主管,他们分别为武职一、二品,文职二、三品大员,与督、抚既同为开列缺,由皇帝任免奖惩,又同有专折和密折奏事之权。道、府、县三级官员的任免,也有一套由吏部掌握的制度,督、抚只能依照制度行事。如其中的道员,全国共有93缺,请旨缺就占有65个,由军机处在记名道员中开单请旨任用,督、抚根本无法插手其任命。其他官员虽分归吏部和督抚,但既为各种规定所限制,又须奏报皇帝批准。
在战时,地方文武各级官员的管辖权几乎都归督、抚所把持。对武职官员,督、抚自募勇营,无钦定之制度规定,各级官员的任免就由其把持。文职官员的任免虽要复杂一点,还要按原定制度办理,但也时常被督、抚以战争为由而突破,唯他们所推荐之人是选。至于人数较多、职务较重的税务、后勤、营务等非国家常设官员,因任免、奖惩无章可循,更由督、抚自行选任。朝廷面对督抚权力的膨胀,在战时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不得不放权给督抚,只是希望他们认真对待。如1867年(同治六年)任直隶总督的刘长佑曾说:“外省之兵时多时少,外省之饷或省或费,朝廷固有不能尽悉者,亦惟予以便宜,责成各督抚,揆时度势,量力为之。”邓辅纶:《刘武慎公年谱》,同治六年正月二十日。
战后,督、抚的这种任免和保荐地方各级文武官员的权力继续得到保留。关于武职官员,既然勇营制度继续存在,并被推行到练军之中,那么任免各级官员的权力自然仍操之于督、抚之手。正如樊百川所言:直隶练军,“依照湘、淮营制,由总督大帅拣统领,统领拣营官,依次及于兵丁”。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第2卷,884页。有关文职官员的任用,各督、抚仍有很大的推荐力量。特别是曾国藩和李鸿章,不但对一般文职官员有很大的推荐力,就是对总督、巡抚也有较大的推荐力,他们的原有下属官员中所以有不少人当上了总督和巡抚,与他们的推荐有着重要的关系。慈禧太后不仅对曾国藩、左宗棠等所奏之“一切规画,辄深嘉许,言听计从”,《清实录•穆宗实录》第1册,433页。并特命曾国藩推荐地方大吏人选,“凡有需材之任,无不以其一言为进退”。《答洪琴西孝廉书》,见吴廷栋《拙修集》第3卷,六安求我斋,同治十年。“外臣恩遇于节帅特隆,南服之封疆将帅,凡有黜陟,皆与赞画。”《复姚秋浦观察》,见李榕《十三峰书屋全集》第3卷,光绪二十五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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