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1998: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3)

中国金融大变革 作者:李利明 2007-08-17 02:28

  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除了四大银行之外,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也积聚了极大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是中国金融业的一项重要工作。199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排雷。

  仅仅在1998年这一年,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就相继颁布了《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银发[1998]49号,1998年2月11日);《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1998年6月5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47号令公布,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1998年8月1日);《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1998]119号,1998年8月10日);《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国办发[1998]126号,1998年8月1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8]145号,1998年12月2日)等7项措施,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从199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对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行破产清算,关闭其他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从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第五次清理整顿,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原则,重新界定、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信托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整个信托业推倒重来。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合作,动用大量资金化解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妥善解决农村“三会一部”导致的金融混乱。

  经过三年的努力,到2000年底,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中国的地方金融风险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化解。但是对于四大国有银行来说,仍然积聚着严重的金融风险,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支持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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