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1994:从国有专业银行到国有商业银行(1)

中国金融大变革 作者:李利明 2007-08-17 02:20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的步伐。从此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迈向真正的中央银行,国有专业银行开始迈向国有商业银行。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的颁布,成为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法律保障。

  在整个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的同时,由于相应的金融监管没有到位,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体系也积聚了严重的风险,到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时,金融风险已经十分严重。

  《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谈话发表,提出要敢于大胆改革开放,并说:“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的推动下,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围绕建立这个新体制,加快经济改革的步伐。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十四届三中全会,讨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的决定》。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基本框架,绘制了基本的蓝图。《决定》共分10节50目,其中许多都涉及深化金融改革,特别是第4节“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中专门阐述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体系和金融运行机制指明了方向和基本框架。

  十四大之后,中国的经济制度从此进入了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新阶段。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和金融的蓬勃发展,也加大了金融宏观调控的任务,中国金融业面临如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系列紧迫问题。在当时的国民经济运行中,股票热、房地产热、开发区热、乱拆借、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之风盛行,正常的经济金融运行秩序受到了严重干扰,国民经济出现不正常的波动。在这种情形下,《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

  1993年,经济界、金融界和理论界也对金融改革进行了深化的讨论,一致认为,1979年至1992年的14年中金融改革确实取得了显著进展,由此推动了金融事业的巨大发展。但是,改革的内容基本上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思想束缚,因此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信贷资金融通仍然没有打破计划经济模式,“信贷资金供给制”远未破除,反而有所强化;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专业银行政企不分,银行还不是真正的银行,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能和经营范围没有科学的界定,金融运行中各种关系没有理顺;三是金融的宏观调控体系和市场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和发挥作用,其结果是多次发生信用膨胀和通货膨胀,金融领域里出现“膨胀—紧缩—再膨胀—再紧缩”的怪圈。

  根据上述问题,舆论认为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应该是:资金融通商品化,恢复信用的本来面目;金融机构企业化,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金融工具多样化,推动金融不断深化;金融调控间接化,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作用;金融管理法制化,严格规范金融活动的行为准则;金融操作现代化,为经济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中,最关键的是要把中央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使资金融通按照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大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运行的健康发展。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的决定》和舆论意见出台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明确地提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四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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