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2003年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11)

中国金融大变革 作者:李利明 2007-08-17 03:30

  对人民银行跨省区分行和中心支行的职能分工进行了调整。分行的基本职责是:依据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管。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对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金融风险进行分析、研究,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业务。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金融统计和安全保卫等业务。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教育、财务会计工作。对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进行内审检查。领导、管理并直接经办分行所在省(直辖市)的各项中央银行业务和外汇管理工作。

  分行处室设置。分行设17个职能处室,另设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城市的中央银行职能,并承担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除综合部门外,其他各处室职能分为两大类:一是监管职能,与总行和中心支行原则上对口,保证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垂直贯彻到底。二是服务职能,现金发行、国库经理、支付清算和金融统计等服务系统,为减少环节,由总行直接指挥到中心支行,分行承担汇总、指导责任。

  第二,在不设分行的省(自治区)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名)分行×××(城市名)金融监管办事处。金融监管办事处是分行的派出机构,接受分行的直接领导。其基本职责是:根据分行的授权,对所在省(自治区)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分行交办的金融违法、违规案件。对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在不设分行的省(自治区)的省会(首府)城市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名)中心支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基本职责是:根据总行和分行的授权对所在地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承担所在省(自治区)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金融统计、安全保卫等金融服务职能和外汇外债管理工作。经分行批准,办理所在地金融机构的再贴现和再贷款,管理存款准备金账户,在总行授权内对有支付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根据授权负责所在地全国性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在本城市注册的金融机构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和风险管理。汇总所在省(自治区)内各项经济金融统计数据,并向总行、分行报告。管理所在省(自治区)各级发行分支库和各级国家金库分支库,支付清算工作,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工作,并办理相关业务。管理所在省(自治区)人民银行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为当地政府、金融机构提供经济金融信息咨询服务。负责本中心支行人事教育、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合作金融自律组织的筹建工作。

  第四,外汇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在这次改革中进一步予以加强,各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有一位副行长专管外汇工作。审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审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的情况,是外汇管理部门的长期任务。

  第五,调整撤并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所在地重复设置的分支机构。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到1998年9月,共撤销人民银行地、市重复设立的分支机构148个,占撤销计划的90%以上。

  第六,调整人民银行支行职能,重点加强了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并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职责落实到人。

  改革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的职能进行了重大调整。在货币政策职能上,总行进一步集中了货币政策决策权,分行在认真分析、研究辖区内的经济金融形势的基础上,为货币政策决策提供政策建议,既可保证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又可保证货币政策操作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在金融监管职能上,工作重点在分行,要保证各项金融监管政策的贯彻执行,强化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全面监管辖区内的金融机构,依法查处金融违法、违规案件,分析研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行金融监管责任制。在金融服务职能上,遵循属地原则,主要由中心支行承担,金融服务贴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金融机构,有利于利用现有的设备和技术力量,改进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1999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新的管理体制开始运行,中央银行新的运行机制,使总行、分行和中心支行在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能上各有侧重,各有分工,互相补充,这对于提高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水平,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证金融业平稳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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