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2003年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14)
中国金融大变革 作者:李利明 2007-08-17 03:31
金融监管机构调整
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新的监管思路“坚持改革、合理分工、管监分离、集中监管”的原则,对内设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是:
在总行层面,成立了银行管理司,主要负责银行类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规范、制度建设等;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主要负责银行类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总行及其一级分行分别设立监管小组,并由总行的监管组指导分行监管组的工作,实现了监管的垂直领导;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采取一个监管组监管几家银行的监管方式,将对各个银行的监管责任制落实到各个监管小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主要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现场、非现场监管;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重点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通过调整,总行监管司由原来的4个调整为5个,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监管办事处的监管机构由原来的150个处增加到258个处(组),监管队伍由原来的1654人增加到2128人。调整后,全行的金融监管力量得到了加强,突出了监管重点,提高了监管水平。
同时,对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机构和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分行撤销银行监管一处、银行监管二处,设立银行管理处按工、农、中、建四家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分设监管处。分行营业管理部撤销其各监管处室,监管职责及监管人员并入分行相应处室。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撤销银行检查处、合作金融机构检查处,按工、农、中、建四家银行、政策性银行分设监管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的对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职责划归当地的金融监管办事处,其人员按照人随业务走的原则并入当地金融监管办事处,其他监管职责仍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这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建立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努力降低不良贷款。
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并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决定自2002年起,在全国各类商业银行初步建立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并拟订了实施细则,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并按季向人民银行报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结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情况,督促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制定并下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实施意见》,确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培训大纲。
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管
几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积极督促国有银行转换经营机制,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到2002年底,各国有银行基本完成这一工作。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并对国有银行的2000年经营业绩进行首次考评。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四家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多、比例高、上升幅度大的316个二级分行进行了重点检查,对100家分支机构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了部分商业银行分支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行为。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整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基础上,针对国有银行分别设立监管组,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强化法人监管,加强风险监测,进一步提高监管质量与监管效率。
2002年,四家国有银行已初步建立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并拟订了实施细则,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并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
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新的监管思路“坚持改革、合理分工、管监分离、集中监管”的原则,对内设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是:
在总行层面,成立了银行管理司,主要负责银行类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规范、制度建设等;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主要负责银行类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总行及其一级分行分别设立监管小组,并由总行的监管组指导分行监管组的工作,实现了监管的垂直领导;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采取一个监管组监管几家银行的监管方式,将对各个银行的监管责任制落实到各个监管小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主要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现场、非现场监管;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重点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通过调整,总行监管司由原来的4个调整为5个,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监管办事处的监管机构由原来的150个处增加到258个处(组),监管队伍由原来的1654人增加到2128人。调整后,全行的金融监管力量得到了加强,突出了监管重点,提高了监管水平。
同时,对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机构和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分行撤销银行监管一处、银行监管二处,设立银行管理处按工、农、中、建四家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分设监管处。分行营业管理部撤销其各监管处室,监管职责及监管人员并入分行相应处室。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撤销银行检查处、合作金融机构检查处,按工、农、中、建四家银行、政策性银行分设监管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的对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职责划归当地的金融监管办事处,其人员按照人随业务走的原则并入当地金融监管办事处,其他监管职责仍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这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建立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努力降低不良贷款。
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并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决定自2002年起,在全国各类商业银行初步建立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并拟订了实施细则,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并按季向人民银行报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结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情况,督促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制定并下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实施意见》,确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培训大纲。
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管
几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积极督促国有银行转换经营机制,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到2002年底,各国有银行基本完成这一工作。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并对国有银行的2000年经营业绩进行首次考评。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四家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多、比例高、上升幅度大的316个二级分行进行了重点检查,对100家分支机构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了部分商业银行分支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行为。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整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基础上,针对国有银行分别设立监管组,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强化法人监管,加强风险监测,进一步提高监管质量与监管效率。
2002年,四家国有银行已初步建立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并拟订了实施细则,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并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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