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2003年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16)

中国金融大变革 作者:李利明 2007-08-17 03:32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这一期间,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进行清理整顿,与地方政府合作治理农村金融“三乱”,对救助无望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撤销、解散、关闭、破产等方式处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首先是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整顿。1999年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信托业开始历时最长、最彻底的第五次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原则为“信托为本、分业经营、规模经营、分类处置”。2001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生效;2002年6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公布了新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于7月18日起施行。信托业法规初步建立,信托业进入有法可依、回归本业的时代。截至2002年底,对全国239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已获准重新登记44家,拟撤销尚未对外公告3家,拟转制尚未完成27家;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数量继续减少。信托业的清理整顿基本结束。

  积极处置高风险机构。1999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大量政府借款和再贷款,用于支付个人债务、偿还外债和解决各类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存款人的利益,维护了金融和社会稳定。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撤并资不抵债、风险严重的城乡信用社1600多家。动用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人民银行再贷款,有效化解了一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配合有关部门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了清理整顿,共处置合作基金会11 100多家,其中,撤销6700多家,并入农村信用社4400家,共涉及资产350多亿元。打击了非法集资,清退非法集资款64亿元。几年间,中国人民银行对427家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了处置,同时还处置了28 588家农村基金会。2002年末,全国114家高风险信托机构中有110家对外公告撤销。撤销了重庆四联财务公司和中国华诚财务公司两家严重违规经营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对已停业整顿的海南省5家高风险金融租赁机构实施个人债务确认、兑付工作和资产清收工作,清除了金融风险隐患,维护了社会稳定。

  重视高风险城乡信用社的风险处置工作。全面调查经营风险较大、经营状况持续低下、不良贷款特别是“两呆”(四级分类中的呆账、呆滞)贷款占比高、亏损额居高不下的地区农村信用社,有针对性地研究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比较集中的省份,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配合地方政府制定风险处置整体方案。对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救助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继续通过采取兼并、降格和其他有效处置方式,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制定《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指导意见》。在全面清产核资、基本摸清风险底数基础上,立足整顿,分类指导,通过保留、更名改制、合并重组、商业银行收购(收回)、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撤销等多种方式,防范、化解和处置城市信用社风险。对于存在支付缺口的城市信用社,要求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建立监管员制度,并根据实践情况制定风险预案,及时救助高风险城市信用社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风险扩散,维护地方经济和金融稳定。2000年,基本完成了对城乡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及时化解了支付风险。进一步加大了对城乡信用社系统性风险的处置力度,通过更名、合并重组、商业银行购并、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撤销等方式,处置城市信用社766家。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城市信用社合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关于对城市信用社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单一法人社的监管,规范其组建和经营管理。

  到了2002年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基本完成,中国金融业潜在的风险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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