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证监会与证券机构监管(2)

中国金融大变革 作者:李利明 2007-08-17 03:33

  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监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从这时起,中国证监会开始拥有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权,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仍然拥有对证券公司的部分监管权,主要是各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旗下的证券公司的监管权。

  1996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授予24个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

  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任命国务院副秘书长周正庆兼任中国证监会主席,陈耀先、陈东征为副主席。

  1998年之后:证监会

  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证监会对整个证券业的监管权力开始逐步加强。

  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同时,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同年11月,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顺证券监管体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1998年4月18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国务院任命周正庆为中国证监会主席,陈耀先为副主席。

  1998年9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与地方政府签署“证券监管机构交接备忘录”。

  1998年10月19日,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明确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国务院证券委撤销。

  “三定”之后,中国证监会具备五项基本职能:

  第一,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第二,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三,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第四,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第五,统一监管证券业。

  1999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正式挂牌,标志着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形成。2000年以后,证监会又在全国9个大区的证管办设立了稽查分局,招聘了一批会计、律师等专业人才,充实派出机构的稽查力量,形成了1400多人的证券监管队伍。

  整顿期货业

  从1994年到1999年,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机构最大的监管举措就是对期货业的清理整顿。1993年,期货市场开始试点,但是不到一年监管机构就开始对期货市场加强监管,不到两年的1995年“327事件”之后,监管机构就开始对期货市场进行彻底整顿。

  1993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国债期货交易;1994年9月12日,深交所推出国债期货交易业务。

  1994年,随着一系列期货违规的发生,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业的监管骤然加强。

  1994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宣布一律暂停审批注册新的期货交易和经纪机构;4月22日,国务院决定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6月15日,国办要求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的盲目发展,坚决打击非法期货交易活动;10月21日,国务院授权证监会强化期货市场监管,其内容包括选择部分交易所进行运行试点,未列入试点的原则上改为批发市场,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等;10月26日,证监会确定首批试点的10家期货交易所;11月6日,证监会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11月7日,国务院证券委下发《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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