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2003年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2)

中国金融大变革 作者:李利明 2007-08-17 02:34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1986年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规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1)审议金融方针政策问题;(2)审议年度国家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等有关重大问题;(3)确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业务分工的原则;(4)研究涉及金融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这些规定给了理事会很大的权力,货币政策也在它的决策范围之内,与日本银行的政策委员会有很多相似之处。显然,这一设计脱离了中国当时的国情,因而实际上发挥不了这种作用。因此,理事会在1986年和1987年还曾有过一些活动,1988年以后就名存实亡了。

  直到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之后,与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相似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才开始真正发挥作用。

  1984—1992:混业监管时期

  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到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这八年间中国的金融监管采取混业监管的模式:中国人民银行执掌了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和随后兴起的证券业的监管大权。

  为了行使监管职责,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将稽核部门从行政监察机构中分离出来,从总行至分支行都单独设立了稽核部门。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对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能分别作了规定。《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并明确了货币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及货币发行等12项职能。其中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条例》规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全由中央银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是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央银行成为金融业的主管部门,类似于某一工业部门的主管部门,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尽管如此,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并把主要的非中央银行业务分离出去,是很大的进步,为中央银行职能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这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有关的活动主要包括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快金融法制建设、推动中国银行业的对内开放、执行对金融机构和社会金融活动的监管等方面。

  金融体制改革

  1986年、1989年和1992年是金融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三个年份。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体改委、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密切配合,在总结前几年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的一些做法,提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确定了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表面上的改革,一是开始建立和开拓金融市场,主要是通过同业拆借发展短期资金市场,增加资金的横向融通;二是增加信用工具,开拓新的业务种类;三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四是推进专业银行的企业化的试点工作,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实行企业化管理方面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关于试点城市的金融体制改革,在国家体改委的支持下,1986年走了三大步。

  1986年1月,在广州召开了金融体制改革座谈会,确定广州、武汉、重庆、沈阳、常州5个城市为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允许这些城市金融机构在政策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探索不同的模式,以便积累经验指导面上的改革。

  1986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金融体制改革第二次座谈会,确定试点城市由5个增加到13个,提出要在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节控制作用和发展资金横向融通的前提下,以开拓资金市场和实行基层银行企业化经营为中心环节,逐步向前推进。

  1986年12月,在武汉召开了金融体制改革第三次座谈会,总结了一年来试点工作的经验,检查了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部署了下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措施。会议确定1987年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是: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加快专业银行企业化的步伐,继续开拓和发展金融市场,改善中央银行的宏观管理。同时确定从1987年第二季度开始,试点城市由原来的13个扩大到27个,并确定广东省为金融体制改革的试点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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