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证监会与证券机构监管(4)

中国金融大变革 作者:李利明 2007-08-17 03:33

  1998年之前的证券公司整顿

  由于中国的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是在市场不规范、缺乏法律法规约束、监管体制不完善的市场环境下诞生的,因此其运作肯定存在种种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和整顿是证监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从1995年开始,监管当局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开始加强。

  针对证券回购业务中出现的混乱和违规操作,1995年8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就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提出要求:未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融资中心一律不得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所有金融机构不得参与这些市场;非金融机构、个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回购业务。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认真清偿证券回购到期债务的通知》。

  针对券商违规动用资金认购新股炒作以及银行违规提供资金,1996年10月26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1月15日,两家银行因违规为券商申购股票拆借巨额资金而被查处;11月16日,证监会对12家机构因透支认购新股作出处罚;11月20日,证监会对海南北证和深发展北证对客户融资案件进行处罚;12月5日,证监会对君安证券、山东国投、广东证券透支违规行为予以处罚;12月5日,证监会对28家机构违规认购新股的行为进行了处罚;12月11日,北京有关部门开始清查券商透支行为。

  中国金融业开始分业经营之后,面对各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开办众多证券营业部的现状,1996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金融企业所属证券部必须在年内转让,逾期一律撤销。1999年8月,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旗下的四家信托投资公司——华融信托、长城信托、东方信托和信达信托以及中国人保信托旗下的172家证券营业部组建成当时中国最大的证券公司,中国银河证券公司。

  1997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规定严禁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所有商业银行停止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6月13日,国务院证券委查处了深圳发展银行等一批违规机构。

  1998—1999年的证券公司监管

  1998年,在整个金融业清理整顿的大背景下,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公司也在被清理整顿之列。

  1998年10月,“三定”之后的中国证监会表示,将从四个方面对证券期货业进行整顿:

  第一,清理整顿场外的非法交易,坚决取缔非法股票交易,关闭非法股票交易场所;

  第二,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对证券机构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功能,遏制过度投机,取缔非法期货经纪活动;

  第四,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按照彻底整顿、妥善处理的原则,将撤销全国26家证券交易中心,强化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交易、清算系统。

  1991年以来,各地自行批设的证券交易中心有26家,由于缺乏统一监管,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1998年以来,经过一年多的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的联网交易业务已全部移至证券营业部,登记开户业务已开始向证券公司转移,席位费清退计划已开始付诸实施,部分证券交易中心已开始进入改组阶段。

  清理整顿前,全国90家证券公司普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规吸收社会资金、大量从事非证券类业务等问题,有的甚至大搞账外经营,形成严重的风险隐患。经过1999年的清理整顿,已有35家证券公司完全归还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理了违规拆入或融入的资金。经过严格规范审查,已批准15家证券公司增资改制,批准4家证券公司为综合类券商,批准11家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在这个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协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了70多家证券营业部因司法纠纷出现的挤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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