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2003年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3)
中国金融大变革 作者:李利明 2007-08-17 02:50
1989年,面对1988年出现的通货膨胀、金融混乱局面,中国人民银行强化了对金融的集中统一管理。国务院批准,对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正、副行长,由国务院直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考察提出任免名单后,送人事部审核并提出任免建议,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各级专业银行正、副行长的任免,要征得当地同级人民银行的同意,再报上一级人民银行批准。
1992年,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带动下,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明显加快,中共十四大更是明确提出了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在这个大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总体方案和具体实施步骤,并组织各家银行、保险公司共同研究加快金融改革开放的部署。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目标被确定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逐步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的金融管理体系;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使金融业务逐步国际化。
金融法规建设
从1984年到1992年这一时期,金融法规建设开始起步,金融监管无法可依的局面初步结束。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接着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城市信用社管理暂行规定》。这样,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就有了基本的法规可依。
在1989年的清理整顿金融秩序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条例和章程。同时,还对1949—1988年间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或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641件予以废止。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金融基本法律的草拟工作也已开始。
针对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始进入中国,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金融业的对内开放
从1987年开始,中国银行业迈出了第一轮对内开放的步伐,几家新型股份制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下开业。
1987年,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以及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相继获准开业;1988年,广东发展银行和福建兴业银行相继开业。这是对原有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一统天下的重大突破,开始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金融体系格局。
城乡信用社也获得了较快发展。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对各地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管理和扶植。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信用合作组织发展较快。截至年底,全国城市信用合作社已发展到1615家,存款余额达69亿元,贷款余额达56亿元。
同年,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联合下达了《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信用社信贷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同时加强了对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稽核。各地因地制宜审批了一批农村信用社联社试点,以加强对基层社的管理和服务。
1992年,随着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改革开放目标的提出,银行业开始了新一轮的对内开放。中国人民银行相继批准建立了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以及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
1992年,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带动下,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明显加快,中共十四大更是明确提出了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在这个大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总体方案和具体实施步骤,并组织各家银行、保险公司共同研究加快金融改革开放的部署。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目标被确定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逐步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的金融管理体系;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使金融业务逐步国际化。
金融法规建设
从1984年到1992年这一时期,金融法规建设开始起步,金融监管无法可依的局面初步结束。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接着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城市信用社管理暂行规定》。这样,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就有了基本的法规可依。
在1989年的清理整顿金融秩序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条例和章程。同时,还对1949—1988年间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或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641件予以废止。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金融基本法律的草拟工作也已开始。
针对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始进入中国,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金融业的对内开放
从1987年开始,中国银行业迈出了第一轮对内开放的步伐,几家新型股份制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下开业。
1987年,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以及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相继获准开业;1988年,广东发展银行和福建兴业银行相继开业。这是对原有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一统天下的重大突破,开始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金融体系格局。
城乡信用社也获得了较快发展。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对各地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管理和扶植。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信用合作组织发展较快。截至年底,全国城市信用合作社已发展到1615家,存款余额达69亿元,贷款余额达56亿元。
同年,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联合下达了《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信用社信贷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同时加强了对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稽核。各地因地制宜审批了一批农村信用社联社试点,以加强对基层社的管理和服务。
1992年,随着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改革开放目标的提出,银行业开始了新一轮的对内开放。中国人民银行相继批准建立了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以及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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