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2003年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4)
中国金融大变革 作者:李利明 2007-08-17 02:50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这一期间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的是行政管理的手段。监管的称呼并没有出现,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用的是“稽核”。
198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稽核机构,198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了稽核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稽核检查,保证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针对检查出来的错误和弊端,提出纠正建议和处理意见,促使金融机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试行程序》,各分行普遍制定了稽核工作实施细则,不少分行还制定了稽核档案管理办法、稽核人员责任制以及与专业银行稽核部门的联系制度等,为稽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打下了一些基础。到1986年底,全国人民银行系统有稽核人员2500多人,比1985年增加1000多人。
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出《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通知》和《核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状况的通知》。各地人民银行结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作,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各类金融机构的证照、名称、资本金、主要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等情况逐项进行核查,督促部分金融机构进行充实整顿和改进经营管理,撤销或合并若干不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
各地人民银行在1987年逐步对各金融机构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如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金数额、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自有资金不足、资金来源不当、固定资产贷款比率过高和违反信贷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信托投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偏向逐步得到克服。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部分省市分行建立并实行了对金融机构的定期检查制度。
1987年,针对多家金融机构高息揽储、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有奖储蓄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银行和储蓄机构开办有奖储蓄必须合理确定额度,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强行摊派,不得以奖代息,资金和利息之和应与同档次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金额相等,中奖面不得低于20%等。
1984年到1988年,各类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是: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布局不够合理;综合性银行和区域性银行地方倾向有所发生;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信托投资公司机构设立过多,业务发展缓慢,而金融市场中介机构、保险机构的发展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类金融机构在经营范围和业务交叉上也存在问题。因而出现了金融行业中的不合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1988年1月份发出《关于专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任意更改行名或升格的通知》。4月份,召开全国金融管理专业会议,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及审批权限和手续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总行部署,各地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逐步改善管理方式,使金融机构发展过快而又结构不良的状况有所好转。同时,还对交通银行的机构管理、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的费率的管理,城市信用社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988年下半年,由于中国经济出现较严重的通货膨胀,针对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管理的中心任务转为清理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
1988年8月份,国务院重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成立或变相成立金融机构,办理存款、货款等业务。并责成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种信托投资机构进行清理整顿。随即,人民银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停止组建区域性银行,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9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要求全国各级各类信托投资公司一律停止发放信托贷款、投资和拆出资金,并首先对15家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清查,整个清查工作也陆续在全国各地展开。清查的重点是:信贷规模、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业务操作程序、存贷款利率及经营作风等。年底,对全国各类信托投资公司的清查工作结束。另外,9月份后,各地人民银行陆续对融资公司(中心)、城市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了清查。
这一期间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的是行政管理的手段。监管的称呼并没有出现,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用的是“稽核”。
198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稽核机构,198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了稽核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稽核检查,保证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针对检查出来的错误和弊端,提出纠正建议和处理意见,促使金融机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试行程序》,各分行普遍制定了稽核工作实施细则,不少分行还制定了稽核档案管理办法、稽核人员责任制以及与专业银行稽核部门的联系制度等,为稽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打下了一些基础。到1986年底,全国人民银行系统有稽核人员2500多人,比1985年增加1000多人。
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出《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通知》和《核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状况的通知》。各地人民银行结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作,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各类金融机构的证照、名称、资本金、主要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等情况逐项进行核查,督促部分金融机构进行充实整顿和改进经营管理,撤销或合并若干不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
各地人民银行在1987年逐步对各金融机构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如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金数额、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自有资金不足、资金来源不当、固定资产贷款比率过高和违反信贷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信托投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偏向逐步得到克服。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部分省市分行建立并实行了对金融机构的定期检查制度。
1987年,针对多家金融机构高息揽储、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有奖储蓄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银行和储蓄机构开办有奖储蓄必须合理确定额度,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强行摊派,不得以奖代息,资金和利息之和应与同档次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金额相等,中奖面不得低于20%等。
1984年到1988年,各类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是: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布局不够合理;综合性银行和区域性银行地方倾向有所发生;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信托投资公司机构设立过多,业务发展缓慢,而金融市场中介机构、保险机构的发展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类金融机构在经营范围和业务交叉上也存在问题。因而出现了金融行业中的不合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1988年1月份发出《关于专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任意更改行名或升格的通知》。4月份,召开全国金融管理专业会议,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及审批权限和手续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总行部署,各地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逐步改善管理方式,使金融机构发展过快而又结构不良的状况有所好转。同时,还对交通银行的机构管理、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的费率的管理,城市信用社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988年下半年,由于中国经济出现较严重的通货膨胀,针对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管理的中心任务转为清理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
1988年8月份,国务院重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成立或变相成立金融机构,办理存款、货款等业务。并责成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种信托投资机构进行清理整顿。随即,人民银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停止组建区域性银行,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9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要求全国各级各类信托投资公司一律停止发放信托贷款、投资和拆出资金,并首先对15家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清查,整个清查工作也陆续在全国各地展开。清查的重点是:信贷规模、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业务操作程序、存贷款利率及经营作风等。年底,对全国各类信托投资公司的清查工作结束。另外,9月份后,各地人民银行陆续对融资公司(中心)、城市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了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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