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2003年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5)
中国金融大变革 作者:李利明 2007-08-17 02:51
1989年,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工作继续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所办的融资公司、证券公司、评信公司全部撤销。金融系统所办的非金融性公司撤销了302个。同时还清理整顿了各类基金会。加强了对贷款限额、贷款投向、贷款效益的稽核检查。制止了一些地方出现的不合理储蓄竞争。对储蓄网点设置也加强了规划,由人民银行二级分行审批。清理整顿了不合理的业务交叉和盲目多头开户。加强了对金融市场和社会集资的管理,金融机构之间的横向拆借,只能用于资金运用中先收后支的临时资金需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拆借资金不准跨年使用。企业集资的数额、利率、期限和用途,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严禁企业集资扩大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经过一年多的整顿,金融秩序混乱的状况开始扭转。
到了1990年,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工作进入尾声,经反复酝酿形成并正式下发的《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使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机构清理的实施阶段进展顺利。在1988年千余家金融性公司中,批准保留的有285家,决定暂不撤销的有150家,分别占232%与122%;予以撤并的792家,占645%,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性公司过多的状况。在批准保留和暂不撤销的435家金融性公司中,信托投资公司占339家,其余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分别占23家、9家、17家和47家。对批准保留和暂不撤销的公司也开始按照统一的申报程序,逐一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的不同要求,通过对公司资本金、人员状况等方面的审核,具体明确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为各类金融性公司的健康适度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
1992年,风险防范和分业管理开始提上中国金融业改革的议事日程。
1992年,国营工业企业在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适应这种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强化了金融风险的防范。一是大力推进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二是根据国际银行界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督促并协助国家银行逐步增加自有资本金比重;三是广泛推广深圳市实行的“贷款证”制度,以便使各金融机构更深入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防止信贷风险。同时,金融稽核工作也得以加强。1992年,金融稽核重点开展了对农业银行贷款质量的稽核、中央银行专项贷款质量的稽核,以及各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政策的稽核。以重点稽核为示范,全面展开了“下查一级”的内部稽核,试点了使用电脑、制定统一监控指标的“非现场稽核”和“风险监督稽核”。金融稽核的加强,对于提高金融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按照“分业管理”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国有专业银行经营业务的管理。针对在金融改革中国家专业银行提出的多元化、综合性的发展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强调要借鉴国际金融业的监管经验,加强国有专业银行风险防范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建设,严禁国有银行用信贷资金炒买炒卖股票、房地产和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并要求国有专业银行同自己兴办的经济实体彻底脱钩,以使国有专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国际惯例。
对社会金融活动的监管
这一期间,中国经济发展中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三角债”。1990年到1991年清理“三角债”是中国人民银行对社会金融活动监管的一个重要体现。
“三角债”的成因之一是结算领域秩序混乱,一些企业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使银行在结算领域对企业的监督弱化。1990年,人民银行会同几家国家专业银行联合发文,共同对结算秩序进行了整顿。结算秩序整顿中,一方面对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进行清理,要求企业选择一家银行建立基本账户;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执行结算制度的情况进行稽核检查,查处了一批压票、无理退票、无理拒付、在结算纠纷中偏袒本地企业等违章违纪问题,促进了结算秩序的好转。1990年共清理了“三角债”1600亿元。
在此基础上,1991年6月份先在东北地区进行清欠试点,9月份在全国铺开。办法是从“源头”入手,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注入清欠资金,以机电、冶金、煤炭、有色金属等行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为重点,依次解开企业之间的债务锁链。年内注入清欠资金3305亿元,共清理1360亿元的“三角债”,相当于注入1元资金,清理41元欠款。在清欠中,由于注重了治本清源,制止前清后欠,并积极督促企业清理积压产品,使企业资金状况和结算秩序进一步好转。
到了1990年,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工作进入尾声,经反复酝酿形成并正式下发的《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使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机构清理的实施阶段进展顺利。在1988年千余家金融性公司中,批准保留的有285家,决定暂不撤销的有150家,分别占232%与122%;予以撤并的792家,占645%,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性公司过多的状况。在批准保留和暂不撤销的435家金融性公司中,信托投资公司占339家,其余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分别占23家、9家、17家和47家。对批准保留和暂不撤销的公司也开始按照统一的申报程序,逐一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的不同要求,通过对公司资本金、人员状况等方面的审核,具体明确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为各类金融性公司的健康适度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
1992年,风险防范和分业管理开始提上中国金融业改革的议事日程。
1992年,国营工业企业在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适应这种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强化了金融风险的防范。一是大力推进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二是根据国际银行界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督促并协助国家银行逐步增加自有资本金比重;三是广泛推广深圳市实行的“贷款证”制度,以便使各金融机构更深入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防止信贷风险。同时,金融稽核工作也得以加强。1992年,金融稽核重点开展了对农业银行贷款质量的稽核、中央银行专项贷款质量的稽核,以及各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政策的稽核。以重点稽核为示范,全面展开了“下查一级”的内部稽核,试点了使用电脑、制定统一监控指标的“非现场稽核”和“风险监督稽核”。金融稽核的加强,对于提高金融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按照“分业管理”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国有专业银行经营业务的管理。针对在金融改革中国家专业银行提出的多元化、综合性的发展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强调要借鉴国际金融业的监管经验,加强国有专业银行风险防范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建设,严禁国有银行用信贷资金炒买炒卖股票、房地产和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并要求国有专业银行同自己兴办的经济实体彻底脱钩,以使国有专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国际惯例。
对社会金融活动的监管
这一期间,中国经济发展中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三角债”。1990年到1991年清理“三角债”是中国人民银行对社会金融活动监管的一个重要体现。
“三角债”的成因之一是结算领域秩序混乱,一些企业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使银行在结算领域对企业的监督弱化。1990年,人民银行会同几家国家专业银行联合发文,共同对结算秩序进行了整顿。结算秩序整顿中,一方面对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进行清理,要求企业选择一家银行建立基本账户;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执行结算制度的情况进行稽核检查,查处了一批压票、无理退票、无理拒付、在结算纠纷中偏袒本地企业等违章违纪问题,促进了结算秩序的好转。1990年共清理了“三角债”1600亿元。
在此基础上,1991年6月份先在东北地区进行清欠试点,9月份在全国铺开。办法是从“源头”入手,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注入清欠资金,以机电、冶金、煤炭、有色金属等行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为重点,依次解开企业之间的债务锁链。年内注入清欠资金3305亿元,共清理1360亿元的“三角债”,相当于注入1元资金,清理41元欠款。在清欠中,由于注重了治本清源,制止前清后欠,并积极督促企业清理积压产品,使企业资金状况和结算秩序进一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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