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2003年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7)
中国金融大变革 作者:李利明 2007-08-17 03:29
(二)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把稳定币值放在货币政策目标的第一位,是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丰富经验而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为了保证货币政策的权威性以及决定程序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法律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中可以运用的各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而使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操作手段更加完善,货币政策体系更加充实,从而可以更加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
(四)为了彻底杜绝财政透支的口子,法律不仅严格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而且规定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五)通过法律授权方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金融业监督管理的职能,保证依法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公平竞争,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六)突出体现了违法必究的原则。各国的中央银行法基本上都没有罚则一章,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则设专章详尽规定了违反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更便于严格执法。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和《担保法》五部金融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中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中国的金融运行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
体制改革和对内开放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了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办法,收回了人民银行分行的贷款规模调剂权,明确了人民银行分行头寸资金调剂的职能,发行了中央银行融资券;银行会计实行了借贷记账法;黄金价格与国际市场实现了接轨。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这三家政策性银行。
继1992年三家股份制银行获准开业之后,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成立2家新的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海南发展银行。同时开始了城市合作银行的试点工作,在批准组建的16家城市合作银行中,已有上海、北京、深圳3家正式开业;到1996年底,已经有18家城市合作银行开业。
1995年,保险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设财险、寿险、再保险三个子公司的改革进展顺利;按照银行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已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改革寿险营销制度,试行雇用代理人推销人寿保险单的做法。到1996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财产险、人寿险、再保险分设,1996年新设立5家保险公司。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从1993年到1998年,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整顿金融秩序。
1993年1至6月份,经济金融面临着严峻形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同期增长61%多;银行货币投放528亿元,比上年同期多投放549亿元,这是历年所没有的,到6月末,市场货币流通量为4863亿元,增长542%,比年初扩大176个百分点,3月份银行储蓄存款余额净下降45亿元,1至5月份银行储蓄存款比上年同期少增加226亿元,到6月末,专业银行备付金比率已降低到不足4%的水平,个别银行的备付金比率已降到2%;与此同时,到5月底,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到位率只有20%左右;国家外汇结存比去年同期下降25%,全国几个主要城市外汇调剂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的比价已突破10元大关,个别城市已达到1120元人民币的高点;到6月末,全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累计增长10%;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12%,6月当月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增长125%,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146%,上半年主要工业原材料的价格上涨幅度已达到40%以上,通货膨胀的现实压力已经相当严重。
(三)法律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中可以运用的各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而使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操作手段更加完善,货币政策体系更加充实,从而可以更加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
(四)为了彻底杜绝财政透支的口子,法律不仅严格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而且规定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五)通过法律授权方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金融业监督管理的职能,保证依法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公平竞争,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六)突出体现了违法必究的原则。各国的中央银行法基本上都没有罚则一章,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则设专章详尽规定了违反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更便于严格执法。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和《担保法》五部金融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中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中国的金融运行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
体制改革和对内开放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了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办法,收回了人民银行分行的贷款规模调剂权,明确了人民银行分行头寸资金调剂的职能,发行了中央银行融资券;银行会计实行了借贷记账法;黄金价格与国际市场实现了接轨。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这三家政策性银行。
继1992年三家股份制银行获准开业之后,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成立2家新的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海南发展银行。同时开始了城市合作银行的试点工作,在批准组建的16家城市合作银行中,已有上海、北京、深圳3家正式开业;到1996年底,已经有18家城市合作银行开业。
1995年,保险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设财险、寿险、再保险三个子公司的改革进展顺利;按照银行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已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改革寿险营销制度,试行雇用代理人推销人寿保险单的做法。到1996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财产险、人寿险、再保险分设,1996年新设立5家保险公司。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从1993年到1998年,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整顿金融秩序。
1993年1至6月份,经济金融面临着严峻形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同期增长61%多;银行货币投放528亿元,比上年同期多投放549亿元,这是历年所没有的,到6月末,市场货币流通量为4863亿元,增长542%,比年初扩大176个百分点,3月份银行储蓄存款余额净下降45亿元,1至5月份银行储蓄存款比上年同期少增加226亿元,到6月末,专业银行备付金比率已降低到不足4%的水平,个别银行的备付金比率已降到2%;与此同时,到5月底,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到位率只有20%左右;国家外汇结存比去年同期下降25%,全国几个主要城市外汇调剂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的比价已突破10元大关,个别城市已达到1120元人民币的高点;到6月末,全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累计增长10%;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12%,6月当月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增长125%,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146%,上半年主要工业原材料的价格上涨幅度已达到40%以上,通货膨胀的现实压力已经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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