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2003年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8)
中国金融大变革 作者:李利明 2007-08-17 03:29
针对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在1993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朱镕基副总理对金融机构提出了“约法三章”:
第一,立即停止和认真清理一切违章拆借,已违章拆出的资金要限期收回。各银行要在1993年8月15日前,将违章拆给非金融机构的资金全部收回,拆给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收回50%,其余违章拆借、违章参股、投资的资金,要在8月15日前提出收回计划和处理意见,并上报总行;
第二,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不准用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办法搞“储蓄大战”,不得向贷款对象收取回扣,或者将资金通过“关系户”放高利贷;
第三,立即停止向银行自己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注入信贷资金,银行要与自己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彻底脱钩。过去违反规定将信贷资金充当资本金注入企业的,要限期收回。
这次金融工作会议之后,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很快得以扭转。1993年全年共清理收回违章拆借资金830亿元;擅自提高利率的行为基本被制止;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正在深入进行。各级人民银行开展了金融宏观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稽核,对全国范围内的2000余个金融机构进行了常规稽核,还开展了风险监督稽核;严格审批新设金融机构,严肃查处了滥设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开办金融业务的行为,并制定和下发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由于措施有力,行动坚决,使一度混乱的金融秩序得到了有效整顿,实现了好转。中央银行从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落实“约法三章”入手,制止了信贷资金的大量流失、银行存款的转移,使信贷规模和信贷资金“双重体外循环”问题得以扼制。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要求,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制定各种具体金融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大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集中力量对部分地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打击了非法套购外汇和骗取出口返税等非法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对金融机构的证券回购业务进行专项稽核,并进行清理整顿和债务清偿工作;对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房地产信贷业务绕规模发放贷款情况进行了专项清理;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重新登记;清理并撤销了部分越权批设的商业银行办事处;工行、建行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绝大部分已经撤销和按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
1995年根据分业经营与规范管理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市场准入监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登记。经过重新登记,新批准设置了3家信托投资公司,并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接管,在清理资产的基础上,1996年组织广东发展银行对其进行了收购;1997年1月,对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采取了关闭措施,由建行托管,按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债务偿还方式,境外境内法人机构与个人的债务优先偿还,然后有条件地偿还境内法人机构的债务。
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银行业的监管也从合规监管逐步向风险监管过渡。
199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银行经营管理会议,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实行稳健经营。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资产负债管理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1996年7月召开的全国稽核监察会议上,正式提出金融监管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在这一思想指导下,1996年下达的考核指标分为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并把外币业务、表外项目纳入考核体系,以全面反映银行的资产风险情况。在下达考核指标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信贷资产质量的考核,提出不良资产比例每年下降2—3个百分点的要求。
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加快从单纯的合规稽核监管向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的转变,大力调整和充实监管力量,改进监管手段,努力提高监管水平。依法吊销和查处了一批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违纪典型。紧密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探索稳步化解金融风险的多种有效方式,如对几个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金融机构分别采取财政注资、中央银行接管、银行收购、债权转股权、关闭等有力措施,稳妥地化解了金融风险。同时,完成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新登记工作。对绕过贷款规模的资金运用和私设账外账。进行了清查、并账和登记工作。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工作有较大进展。对粮棉油收购资金运用进行专项稽核。
第一,立即停止和认真清理一切违章拆借,已违章拆出的资金要限期收回。各银行要在1993年8月15日前,将违章拆给非金融机构的资金全部收回,拆给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收回50%,其余违章拆借、违章参股、投资的资金,要在8月15日前提出收回计划和处理意见,并上报总行;
第二,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不准用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办法搞“储蓄大战”,不得向贷款对象收取回扣,或者将资金通过“关系户”放高利贷;
第三,立即停止向银行自己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注入信贷资金,银行要与自己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彻底脱钩。过去违反规定将信贷资金充当资本金注入企业的,要限期收回。
这次金融工作会议之后,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很快得以扭转。1993年全年共清理收回违章拆借资金830亿元;擅自提高利率的行为基本被制止;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正在深入进行。各级人民银行开展了金融宏观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稽核,对全国范围内的2000余个金融机构进行了常规稽核,还开展了风险监督稽核;严格审批新设金融机构,严肃查处了滥设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开办金融业务的行为,并制定和下发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由于措施有力,行动坚决,使一度混乱的金融秩序得到了有效整顿,实现了好转。中央银行从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落实“约法三章”入手,制止了信贷资金的大量流失、银行存款的转移,使信贷规模和信贷资金“双重体外循环”问题得以扼制。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要求,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制定各种具体金融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大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集中力量对部分地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打击了非法套购外汇和骗取出口返税等非法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对金融机构的证券回购业务进行专项稽核,并进行清理整顿和债务清偿工作;对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房地产信贷业务绕规模发放贷款情况进行了专项清理;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重新登记;清理并撤销了部分越权批设的商业银行办事处;工行、建行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绝大部分已经撤销和按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
1995年根据分业经营与规范管理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市场准入监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登记。经过重新登记,新批准设置了3家信托投资公司,并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接管,在清理资产的基础上,1996年组织广东发展银行对其进行了收购;1997年1月,对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采取了关闭措施,由建行托管,按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债务偿还方式,境外境内法人机构与个人的债务优先偿还,然后有条件地偿还境内法人机构的债务。
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银行业的监管也从合规监管逐步向风险监管过渡。
199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银行经营管理会议,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实行稳健经营。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资产负债管理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1996年7月召开的全国稽核监察会议上,正式提出金融监管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在这一思想指导下,1996年下达的考核指标分为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并把外币业务、表外项目纳入考核体系,以全面反映银行的资产风险情况。在下达考核指标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信贷资产质量的考核,提出不良资产比例每年下降2—3个百分点的要求。
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加快从单纯的合规稽核监管向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的转变,大力调整和充实监管力量,改进监管手段,努力提高监管水平。依法吊销和查处了一批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违纪典型。紧密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探索稳步化解金融风险的多种有效方式,如对几个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金融机构分别采取财政注资、中央银行接管、银行收购、债权转股权、关闭等有力措施,稳妥地化解了金融风险。同时,完成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新登记工作。对绕过贷款规模的资金运用和私设账外账。进行了清查、并账和登记工作。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工作有较大进展。对粮棉油收购资金运用进行专项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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