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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的性:手淫文化史(性学名著) 作者:托马斯·拉科尔 2007-08-20 04:37

  基督教道德理论关注的焦点——婚姻内的性——在康德看来,并不存在很大问题。这一观点似乎有些令人惊异。康德的观点认为,性爱是一种空洞的“爱”,更确切地说,只是“对某一物体最强烈的感官享受”。所谓的性爱与道德之爱或仁爱没有任何共同之处,相反,它只是“欲望的最高层次——激情”的一种体现。而且最重要的是,性享乐是一种无耻的、“利用他人使自己得到享受”的行为。这种对他人的利用是自我满足的一种手段,而非最终目的。这一观点也可以用现代的理性伦理观来解释。从根本上说,理性的男女双方——他们是平等的契约行为者——对利用彼此的做法以谋求回报的做法可以互相认同。他们可以订立婚姻契约,通过这一契约,他们不仅“互相赋予对方一定的义务”,并且可以将性享乐“与道德之爱在现实理智的有限条件下结合起来”。

  换言之,激情是由公民社会所掌控的。人在社会中承担的各种义务和责任会阻止为享乐目的而利用他人——或自己——的自私行为。对于早期性讨论中占主导地位的“性欲”、“淫秽”或“贞操”等话题,康德并未发表任何议论。不以繁衍后代为目的的性交行为——出于生殖目的之外的性享乐——虽然是个棘手的问题,但并非难以处理,因为它只是在表面上看来违反了自然规律。但手淫——道德神学一直对此保持沉默——却全然不同。康德认为,手淫是道德的错乱,严重地“背离自然规律”,而且,是对道德主体的彻底毁灭。用手淫来亵渎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纯粹的兽性。[63]

  康德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一个人可以通过婚姻和另一人达成协议,利用他(她)满足自己的性享乐,但是,他可以和自己订立这样一个协议吗?或者我们可以这样说,一个人是否应该有责任不让自己成为一个被利用的物体,尤其是,不让自己成为一个为满足自己的感官欲望而被利用的物体?康德的答案显而易见。再没有任何行为可以比手淫更能触动道德存在体的核心。它被称作“亵渎”,“并不仅仅只是一个人自我人性的堕落”。追求自我享乐的本能叫做“肉欲”,这种恶行叫做“秽行”,而“与这种感官本能相联系的”品质被称作“贞操”。换言之,“贞操”已经不再是一种与他人有关的操守,“从今以后,应被视为一个人对自己应尽的职责”。

  在手淫这一问题上,没有似是而非,一切都纯净透明。很明显,“对于每一个人”,这种对自己身体的自渎行为是“对道德最严重的违背”。只要一想到这种行为,就令人作呕,以至于“连提到它的名字都会觉得有失体面”。康德指出,在这一点上,“自我糟蹋”行为则完全不同,因为我们并不惧怕他们“展现在世人面前的那些丑态”。当然,在谈论性享乐——即便是婚姻之爱——的时候,我们必须用词谨慎,“为这种行为蒙上一层薄纱”。但是,手淫是一种甚至连名字都不敢提及的巨大罪恶。虽然中世纪神学家也曾猛烈批判过鸡奸(手淫曾被认为是鸡奸的一种),但用这样的激烈言辞批判手淫行为的人,除神学家外,康德是第一个。

  在康德看来,手淫比自杀性质更加严重,因为它违背了理性准则:自杀只是对个人生存规律的违背,而手淫是对更高层意义上的种族生存规律的嘲弄。更重要的是,引起这种行为的冲动本身就违背了自然法则,因为淫欲是自然规律所不允许的。康德进一步解释说:

  一个人的手淫欲望,并非由真实的对象所引起,而是由这个对象挑起的幻想所激发。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与欲望的真实目的相违背的,因为这一对象是由他自身所创造。幻想所带来的欲望完全不同于以繁衍生息为目的的性行为……或者说,与婚姻所订立的共同享乐的契约也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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