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

财富增长论 作者:熊比特 2007-09-06 12:48

  实际上社会的发展进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这个进程中,研究者人为地将经济的概念从中抽出。

  



  把一类事物称为经济这已经包含了一种抽象的概念,这是在从思想上模拟现实的条件下,我们不得不定义的许多抽象概念中最重要的一个。任何一个现实绝不完全或纯粹只是经济的,总是夹杂着其他的内容,而且往往是非常重要的内容。然而,就像在日常生活中一样,我们同样有权利在科学中涉及经济的概念;根据同样的权利,我们也可以写一部文学史,尽管任何国家的文学与其存在的一切相关基础是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

  社会现实是人类行为的结果,经济事物则是经济行为的结果。经济行为的概念可以解释为以取得货物为目的的行为。在这个概念下,我们可以研究行为的经济动机,或是研究一下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经济力量等等。但是我们研究的对象只限于目的在于通过交换或生产来取得货物的经济行为,因此我们将经济行为的概念严格限制在这种类型上,而把比较广泛的领域归属到经济动机和经济力量这两个概念中。我们将要谈论的是比较狭窄的经济行为领域,在此以外,我们还需通过经济动机和经济力量两个概念来做补充说明。

  因此,由经济行为的概念所限定的领域就是经济最为关注的领域。每一个人都必须或多或少地有经济方面的行为;每一个人都必须是“经济主体”或是依附于某个经济主体。当各社会阶层的成员在职业上完成分工以后,我们就可以把人们区分为两大类:以经济行为或营业为主要活动的人和在经济方面的行为相对于其他方面而言居于次要的地位的人。虽然所有其他社会成员也必须有经济方面的行为,但后者的经济生活是由一个特别集团的人来代表的。于是这样一个集团的活动就构成了经济生活的主体部分,这样说的时候就不再包含抽象,不管从这种意义说的经济生活同人们的其他重要表现所具有的一切关系如何。

  



  如同讲述一般的经济规律一样,下面我先讲述一下经济发展的问题,目的是为了说明,阐述经济发展的规律正是我们此书的主题。在具体论证之前,在本章开始我先讲述我的原则,这些是我在后面的论述中所需要的。这些原则还可以为以后的论证提供一些帮助。对于方法论上常常运用的注释方式我是不喜欢使用的,在这方面我只是希望大家注意到,本章所说的内容是经济理论主体的一部分,作为一种理论,在某些重要方面并不要求读者具有论证的知识。次外,由于我们的论证只是需要少数理论上的内容,很多是既有的结论,应用起来更加方便,我很高兴能利用这种方便,同时也为我的阐述提供了机会,在下面的论述中,我尽可能简单地运用这些表达我所要说的东西,尽可能不用专业术语,这样做可能会使论证的准确性有所降低,但是,只要不是特别重要的内容,换句话说,对于有些内容除非是要求必须准确无误的去表述,否则,我都尽可能采用这种方式。在这方面,请读者参考一下我的另一本书。

  当我们在探讨经济现象的一般形式,探讨它们的一致性,或者是对关键问题如何去理解的时候,事实上已经表明了,就像任何一门科学对待它的研究客体一样,我们此时所要做的是把这些经济现象看做是“某种未知的事物”而需要加以研究,加以探索,对它们追本溯源,最后直到把这些“未知的事物”变成相对说来是“已知的事物”为止。当我们成功地找到了两种现象之间明确的因果关系时,如果起“原因”作用的现象并非一种经济现象,那么,我们的问题就解决了。这样做的结果是完成了作为经济学家所能做到的事,以后的事情则必须依赖其他的学科来解决了。反之,如果起“原因”作用的现象可以称为经济现象,或者说作为原因的因素在其性质上属于经济范畴,那么,我们则必须继续我们的努力,直至把属于经济方面的问题全部解决,到达非经济的领域为止。对于一般理论或具体事例来说,都是如此。我举个例子,如果我这样说,地租这一现象是由于土地质量的不同而引起的,那么经济方面的解释也就完成了。反之,如果我能对某种价格运动根源进行寻找,找出地租这一现象的根本是源于政府方面的管制,那么,我便尽到了作为经济理论家所能尽到的责任,因为政府对商业的管制并不是以通过交换或生产去获得货物为直接目的,不属于纯粹的经济范畴。我们常常按照以往的思维模式,总是习惯把经济数据和非经济数据联系起来,把二者作为一种因果关系的一般形态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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