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基本的两种生产要素──劳动和土地(4)

财富增长论 作者:熊比特 2007-09-06 12:51

  过去管理经济制度的很多数据大家都是熟知的,如果数据保持不变,这个制度就会按同一方式继续下去。数据所经历的变化人们并不熟知,但从原则上讲,作为生产的个人会尽可能地去按照数据办事,他不会自发地去改变任何东西,他只是改变状况已经正在自行改变的东西,他消除数据与他的行为之间的差异。如果给定的状况已经改变,而人们却试图仍按同样的方式去行动,这种差异就会产生。任何个人可以采取与我们观点所假定的完全不同的行动,但只要这种变化是从客观需要的压力产生的,经济制度中的任何创造作用就都不存在了。如果个人采取不同的行动,我们将会看到,实质上不同的现象就会出现。而在这里,我们想要说明的是经济事实所固有的逻辑。

  根据我们的假定也可以这样说,劳动的数量是由给定的环境决定的。在这里我们要附加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以前从未回答的,那就是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劳动供给量的大小。一定数量的人可以做多少工作?很显然,这个问题不是在事情一开始就能严格确定的。这里我们暂时假定,雇用所有个人的劳动的最佳可能性是已知的,那么,这种雇用的尺度也就确定了,在这个尺度每一点上每一种劳动的具体雇用的效用也就可以同伴随雇用的反效用相比较。日常生活中,有千万种声音不时在提醒我们,这是一种涉及我们生存的劳动,它是一种多么沉重的负担,以致人们不得不在生活所迫的情况下才去承担,而只要生活提出一种生存的可能就会将其推出。这里明确地出现了每一个工人所要完成的工作数量。在每一个工作日的开头,在一种比较自然的氛围中是有利于完成工作的。可是,当你在需要的满足上走得越远,你的工作动力就越下降。同时,它所与之比较的数量,即工作的反效用,就会越来越增加。因此,这种比较不断地成为越来越不利于工作的因素,直到每一个工人都到来、工作增加的效用和反效用彼此平衡的时刻为止。自然,两种力量的强度会因人而异,因国而异。在这种差异中,有一个根本性的因素,可以说明个人历史和国家历史的形成,然而这不会对理论原则的本质造成影响。

  因此,劳动的服务和土地的服务只是生产力量。衡量任何质量的劳动的数量肯定是有困难的,但就像对土地的服务规定某种物质的衡量在原则上不会有困难那样,不管在实际上这件事是多么困难,这都是可以办到的。然而,如果只有一个生产要素,举例来说,如果一种质量的劳动能生产所有的货物,这里假定所有自然的赐予都是自由货物,那么,它们不会产生经济行为的问题。由此可以推断,这一事例是可以如此设想的。

  



  如果两种生产要素分别产生作用,每一种都只给自己生产出性质不同的产品,这样一种衡量则是从事生产的人出于自己的经济计划所需要的。例如,如果一定价值的消费品的生产需要三个单位的劳动,同一价值的另一种消费品需要两个单位的劳动,那么,这个生产者的行为就已经确定了。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各种生产要素实际上总是共同起作用。譬如说,如果生产一定价值的一种货物需要三个单位的劳动和两个单位的土地,而生产另一种货物则需要两个单位的劳动和三个单位的土地,那么,两种组合生产者应当选择哪一种呢?很显然,这里需要有一个标准来比较,需要有一个公分母。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把它称为配第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解决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归属理论”。生产者个人想要衡量的,是他的生产资料数量的相对意义。他需要一种标准,依此来调节自己的经济行为;他需要各种指标,那些可以使自己按照它们来办事的指标。总之,他需要一个价值标准,但他只是直接对他的消费品才会形成这种价值标准,因为只有这些消费品才能直接满足他的需要,这种需要的强度就是衡量他的货物价值标准的基础。而对他的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一种量化的指标来说,首先就缺乏这样一种标准。我们可以这样说,对他的被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来说,同样也没有这样一种标准。

  显然,这些其他货物之所以重要,只是因为它们同样是为了满足一种需要。它们对需要的满足有所贡献,体现在它们对消费品的实现有所贡献。因此,它们从后者那里获得了自己的价值;消费品的价值仿佛回归到了它们的身上,消费品的价值是“归属”于它们的,根据这种归属的价值,它们在每一种经济方式中获得了自己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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