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产品最终价格的因素分析(3)
经济制度在其最完善的状况下应当没有利润地运转,这是一种怪论。如果我们明了我们立论的意义,怪论也就不怪了,至少有一部分是不怪了。我们的论断并不意味着如果经济制度是完全均衡的,那它的生产就不会有结果;而仅仅是意味着其产生的结果全部流往原始生产要素中去了。正如价值是贫困的象征一样,利润也是不完善的象征。
怪论依然部分地存在着,很显然,生产者一般确实获得比付给他们劳动的工资和付给他们可能拥有的土地的地租更多的东西。难道就不能有一般净利润率,即超过成本的剩余吗?竞争可能会冲走一个生产部门的特殊剩余利润,但它却不能毁灭所有生产部门共有的利润。在这里假定生产者赚得这种利润,那么,他必须相应地对他从中获得利润的生产资料去进行评价。这些生产资料要么是原始的生产资料,即个人的努力或自然的力量;要么是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必须相应地受到更高的评价,即体现在它们之中的劳动和土地服务必须比其他的这种服务得到更高的评价。可是,实际中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劳动者和地主可以非常有效地同这些以前投下的劳动和土地的数量竞争。因此,净利润是不存在的,原始生产性服务的价值和价格总是会吸收产品的价值和价格,即使是整个生产过程已在许许多多独立的厂商中分割开来。在这里我不想使读者对这个问题感到厌倦,对于属于此处的进一步分析将放在后面。
关于这一点也不像有些读者所看到的那样,同古典的学说如此的对立。价值的成本理论,特别是李嘉图的劳动理论,都不同程度地显示出相同的结论,例如把所有各种收入,甚至把利息都称之为工资的这种趋势,就是用它来解释的。在古典经济学的时代这一点之所以没有表述出来,首先的一点是古典经济学家承认他们自己的原理的推论不是那么严格,其次是我们的结论似乎与事实过于明显地相违背了。庞巴维克确实是明白说出这一点的第一个人:如果生产过程还想要最完善地继续进行的话,原则上,产品的整个价值必须在劳动和土地之间划分。很自然,这就要求整个经济制度必须要准确地适应于所从事的生产,所有的价值都同数据相适应;所有的经济规划不干扰它们执行,彼此都和谐地一起运转。可是,庞巴维克进而指出,有两种情况会一再干扰产品价值与生产资料价值之间的均衡。
第一个是摩擦,由于无数的原因,经济有机体不是十分迅速地进程运转的。错误、灾祸、惰性等等,以众所周知的方式,持续不断地制造着损失,但同时也成为利润的源泉。
在说到庞巴维克所提到的第二个情况之前,让我们先插入几句关于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的阐释。第一个因素:风险因素。该因素可以区分为两种风险,即生产的技术失败的风险(我们甚至可以把由于上帝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危险包括进去)以及商业失败的风险。只要这些危险是可以预见的,它们对经济计划就会直接起作用。作为商人,要么把风险的保险费包括在他们的成本会计中;要么他们拿出一笔资金去防备一定的危险;要么他们在最后考虑到各生产部门间风险的差异时使之均等,其办法只是避开最有风险的部门,直到后者因此造成的价格增长能提供一种适当的补偿。这种控制经济风险的方法,在原则上没有一种可以创造出利润。一个足够小心采取各种措施(譬如建筑水坝、机器保险等等),并通过这些防范措施去防止风险的生产者,肯定对保护他的生产成果带来诸多好处,但他通常也必须负担相应的成本。风险保险金对于生产者来说不会带来任何的收益,但保险公司除外。它可以直接获得中介的利润,主要是把许多风险汇总在一起,以此来支付发生意外的需要。较大的风险补偿在表面上看是较大的收益,但恰恰是这点减少了剩余的数额。任何只是消费这种剩余的人,在事态进程中是要为之付出代价的。因此,常常赋予风险要素以独立的作用,以及与之相联的独立收益,这些都是没有什么意义的。然而,如果风险不是事先预料到的,或者是在经济计划中没有考虑到的,情况自然就不同了。这样,它一方面成为暂时蒙受损失的根源,另一方面又成为暂时获得利益的源泉。

怪论依然部分地存在着,很显然,生产者一般确实获得比付给他们劳动的工资和付给他们可能拥有的土地的地租更多的东西。难道就不能有一般净利润率,即超过成本的剩余吗?竞争可能会冲走一个生产部门的特殊剩余利润,但它却不能毁灭所有生产部门共有的利润。在这里假定生产者赚得这种利润,那么,他必须相应地对他从中获得利润的生产资料去进行评价。这些生产资料要么是原始的生产资料,即个人的努力或自然的力量;要么是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必须相应地受到更高的评价,即体现在它们之中的劳动和土地服务必须比其他的这种服务得到更高的评价。可是,实际中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劳动者和地主可以非常有效地同这些以前投下的劳动和土地的数量竞争。因此,净利润是不存在的,原始生产性服务的价值和价格总是会吸收产品的价值和价格,即使是整个生产过程已在许许多多独立的厂商中分割开来。在这里我不想使读者对这个问题感到厌倦,对于属于此处的进一步分析将放在后面。
关于这一点也不像有些读者所看到的那样,同古典的学说如此的对立。价值的成本理论,特别是李嘉图的劳动理论,都不同程度地显示出相同的结论,例如把所有各种收入,甚至把利息都称之为工资的这种趋势,就是用它来解释的。在古典经济学的时代这一点之所以没有表述出来,首先的一点是古典经济学家承认他们自己的原理的推论不是那么严格,其次是我们的结论似乎与事实过于明显地相违背了。庞巴维克确实是明白说出这一点的第一个人:如果生产过程还想要最完善地继续进行的话,原则上,产品的整个价值必须在劳动和土地之间划分。很自然,这就要求整个经济制度必须要准确地适应于所从事的生产,所有的价值都同数据相适应;所有的经济规划不干扰它们执行,彼此都和谐地一起运转。可是,庞巴维克进而指出,有两种情况会一再干扰产品价值与生产资料价值之间的均衡。

第一个是摩擦,由于无数的原因,经济有机体不是十分迅速地进程运转的。错误、灾祸、惰性等等,以众所周知的方式,持续不断地制造着损失,但同时也成为利润的源泉。

在说到庞巴维克所提到的第二个情况之前,让我们先插入几句关于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的阐释。第一个因素:风险因素。该因素可以区分为两种风险,即生产的技术失败的风险(我们甚至可以把由于上帝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危险包括进去)以及商业失败的风险。只要这些危险是可以预见的,它们对经济计划就会直接起作用。作为商人,要么把风险的保险费包括在他们的成本会计中;要么他们拿出一笔资金去防备一定的危险;要么他们在最后考虑到各生产部门间风险的差异时使之均等,其办法只是避开最有风险的部门,直到后者因此造成的价格增长能提供一种适当的补偿。这种控制经济风险的方法,在原则上没有一种可以创造出利润。一个足够小心采取各种措施(譬如建筑水坝、机器保险等等),并通过这些防范措施去防止风险的生产者,肯定对保护他的生产成果带来诸多好处,但他通常也必须负担相应的成本。风险保险金对于生产者来说不会带来任何的收益,但保险公司除外。它可以直接获得中介的利润,主要是把许多风险汇总在一起,以此来支付发生意外的需要。较大的风险补偿在表面上看是较大的收益,但恰恰是这点减少了剩余的数额。任何只是消费这种剩余的人,在事态进程中是要为之付出代价的。因此,常常赋予风险要素以独立的作用,以及与之相联的独立收益,这些都是没有什么意义的。然而,如果风险不是事先预料到的,或者是在经济计划中没有考虑到的,情况自然就不同了。这样,它一方面成为暂时蒙受损失的根源,另一方面又成为暂时获得利益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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