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对经济循环的影响(2)
在循环经济体系中,一方面,不存在这种可以进行储蓄的丰富源泉,另一方面则主要是缺少对储蓄的刺激。它所有的巨大收入,就只能依靠垄断收益和大地主的地租;而为灾祸和老年时期提前做准备,或许还应包含其他一些不合理的动机,这些恐怕就是唯一的刺激了。作为最重要刺激的参与发展的盈利机会则是不存在的。因此,在这样一种经济体系中,不可能存在巨大的自由购买力蓄水池,以供想要形成新组合的人随时取用─他自己的储蓄则只能用在一些特殊的场合。通过固定在已经确切建立在渠道之中的一些方式,所有的货币都将会流通起来。
尽管传统理论的回答对于我们的问题而言并不明显悖理,但值得我们注意的还有另外一种为此目的而获得货币的方法。与我们已经提到的那一种方法不同,它并不需要以存在先前发展的积累结果为前提条件,在严格的逻辑意义上它可以被看做是能够应用的唯一方法。这种获得货币的方法,就是利用银行来创造新的购买力,至于采取怎样的形式则是无关紧要的。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利用银行券的发行,这样就不必完全由从流通中抽出的货币来提供保证。银行业的存款可以提供同样的服务,这种方法增加了可能支出的总额。考虑到银行也起着承兑货币的作用,我们还可以在批发贸易中利用这种承兑作为支付手段。这不是一个把已经存在某人手中的购买力加以转移的现象,而是一个无中生有创造出新的购买力的现象,即使与创造新的购买力密切相关的信用合同必须以有价证券(它们本身不是流通工具)来提供支持,它也是新添加到现有流通中来的。这就是新组合获得源源不断的资金供应的源泉。如果以前发展的结果并不曾在任何时刻实际存在的话,实际上新的组合总是会要从这里得到足够的资金供应。
这种为了支付的目的并通过给予信用的这种行为而创造出来的信用支付手段,在贸易中起着与现金完全相同的作用,一部分原因是它可以直接发挥现金的作用,另一部分原因则是因为它可以立即转换为现款,作为小额支付或作为对非银行业阶级,特别是对工薪阶级的支付手段。实现新组合的人们,在信用支付手段的帮助下,可以获得生产手段的现有存量。而那些从其手中购入生产性服务的人们,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直接通过市场来获得消费品。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某种意义的信用付出,那就意味着有些人只能等待以货物表示的对他的服务的等价物,而这之前他只能得到一个请求权,只有这样才能完成一种特殊的职能。如果连这种意义的信用的给予也不存在,那就必须有人为劳工或土地所有者积累生活资料,或者积累所需的生产手段,而所有这些付出都只能从生产的最后结果中得到回报。如果这种支付手段是为新目的而创造的,从经济上讲,在它与循环体系的货币或其他支付手段之间,肯定会有一种本质上的区别。我们可以做个假设,后者一方面是已经完成的生产以及通过生产所实现的社会产品增加额的一种证明,另一方面也是对这种社会产品中的一部分的一种命令书或请求权。显然前者并不具备这两种特征中的第一种。尽管它们也是一种命令书,人们随时可以用来获得消费品,但它们肯定不能被看做是以前生产的证明书。它只能是以过去提供过的某种生产性服务,或以从前出售过的某种产品为前提,才能接近或达到国民总所得。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前提尚未得到满足。只有在成功地完成了新的组合之后,这个前提才能得到满足。由此,可以认为,这种信用将会同时影响到物价水平。
因此,与其说银行家主要是商品“购买力”的中介人,倒不如说是这种商品的生产者。但实际上,因为当前所有的准备基金和储蓄通常都流向他,对不论是已经存在的还是将要创造出来的自由购买力的总需也求总是集中于他,他已经代替了私人资本家,或者成为了他们的代理人。他自己已经变成了典型的资本家。在没有中央权力机关领导整个社会过程的时间段内,处于想要实现新组合的人们和拥有生产手段的人们之间的银行家在本质上已经成为一种发展的现象。他帮助新组合的实现,他似乎是以社会的名义授权人们去组成这种新的组合。从某种意义上说,他就是交换经济的主宰。
尽管传统理论的回答对于我们的问题而言并不明显悖理,但值得我们注意的还有另外一种为此目的而获得货币的方法。与我们已经提到的那一种方法不同,它并不需要以存在先前发展的积累结果为前提条件,在严格的逻辑意义上它可以被看做是能够应用的唯一方法。这种获得货币的方法,就是利用银行来创造新的购买力,至于采取怎样的形式则是无关紧要的。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利用银行券的发行,这样就不必完全由从流通中抽出的货币来提供保证。银行业的存款可以提供同样的服务,这种方法增加了可能支出的总额。考虑到银行也起着承兑货币的作用,我们还可以在批发贸易中利用这种承兑作为支付手段。这不是一个把已经存在某人手中的购买力加以转移的现象,而是一个无中生有创造出新的购买力的现象,即使与创造新的购买力密切相关的信用合同必须以有价证券(它们本身不是流通工具)来提供支持,它也是新添加到现有流通中来的。这就是新组合获得源源不断的资金供应的源泉。如果以前发展的结果并不曾在任何时刻实际存在的话,实际上新的组合总是会要从这里得到足够的资金供应。

这种为了支付的目的并通过给予信用的这种行为而创造出来的信用支付手段,在贸易中起着与现金完全相同的作用,一部分原因是它可以直接发挥现金的作用,另一部分原因则是因为它可以立即转换为现款,作为小额支付或作为对非银行业阶级,特别是对工薪阶级的支付手段。实现新组合的人们,在信用支付手段的帮助下,可以获得生产手段的现有存量。而那些从其手中购入生产性服务的人们,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直接通过市场来获得消费品。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某种意义的信用付出,那就意味着有些人只能等待以货物表示的对他的服务的等价物,而这之前他只能得到一个请求权,只有这样才能完成一种特殊的职能。如果连这种意义的信用的给予也不存在,那就必须有人为劳工或土地所有者积累生活资料,或者积累所需的生产手段,而所有这些付出都只能从生产的最后结果中得到回报。如果这种支付手段是为新目的而创造的,从经济上讲,在它与循环体系的货币或其他支付手段之间,肯定会有一种本质上的区别。我们可以做个假设,后者一方面是已经完成的生产以及通过生产所实现的社会产品增加额的一种证明,另一方面也是对这种社会产品中的一部分的一种命令书或请求权。显然前者并不具备这两种特征中的第一种。尽管它们也是一种命令书,人们随时可以用来获得消费品,但它们肯定不能被看做是以前生产的证明书。它只能是以过去提供过的某种生产性服务,或以从前出售过的某种产品为前提,才能接近或达到国民总所得。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前提尚未得到满足。只有在成功地完成了新的组合之后,这个前提才能得到满足。由此,可以认为,这种信用将会同时影响到物价水平。
因此,与其说银行家主要是商品“购买力”的中介人,倒不如说是这种商品的生产者。但实际上,因为当前所有的准备基金和储蓄通常都流向他,对不论是已经存在的还是将要创造出来的自由购买力的总需也求总是集中于他,他已经代替了私人资本家,或者成为了他们的代理人。他自己已经变成了典型的资本家。在没有中央权力机关领导整个社会过程的时间段内,处于想要实现新组合的人们和拥有生产手段的人们之间的银行家在本质上已经成为一种发展的现象。他帮助新组合的实现,他似乎是以社会的名义授权人们去组成这种新的组合。从某种意义上说,他就是交换经济的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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