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手段新组合的实现与企业家的职能(1)
现在,我们已经讲到了我们的分析得以继续的第三个因素,即“生产手段的新组合和信用”。虽然本章中提到的这三种因素已经形成了一个总体,但第三种却可以被看做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现象。我们把新组合的实现称为“企业”,把以实现新组合为职能的人称为“企业家”。这两个概念比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和“企业家”要广泛一些,但同时又要狭窄一些。说广泛一些,是因为我们所说的企业家,不仅包括在交换经济中通常被称之为“独立的”生意人,同时也包括所有在实际上完成我们用来给这个概念下定义的那种职能的人,即使如同现在的通例,他们也许只是某家公司 “依附的”雇用人员,包括经理、董事会成员等等,或者即使他们具有完成企业家职能的实际权力,并具有任何所应包括的基础,例如控股权等。由于只有实现新组合的人才算得上是一个企业家,所以他不一定必须要同个别厂商有恒久的联系,实际上许多所谓的“金融家”、“发起人”就没有同某些具体厂商有恒久的联系,但他们仍可以被称之为企业家。另一方面,相比于传统的概念,我们的概念要狭窄一些,因为它并不包括各个企业的所有的头目(经理或工业家等),他们只是经营已经建立起来的企业,而并不是实际履行那种开创性职能的人。不论怎样,我认为,上述定义仍然更准确地表达了传统理论真正所意指的东西。首先,在“企业家”及“资本家”的根本区别上,我们的定义与普遍的定义是一致的,不论所谓“资本家”被认为是货币所有人、货币请求权的所有人,亦或是物质财富的所有人。这个区别已经成为现在的共同特点,并且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成为共同的特点了。其次,这个概念解决了普通的股东到底是不是一个企业家的问题;同时它也摒弃了把企业家看做是风险承担人的概念。另外,普通定义中对企业家的描述所用的一些诸如“首创性”、“权威”或“远见”之类修饰词,是同我们定义的方向完全一致的。在循环体系的普遍性事务中是没有这些品质存在的空间的,如果这一点同这种普遍事务本身中变化的出现已经严格地分开了,那么在关于企业家职能的定义中,重点会自动地转移到后者。最后,我们能够径直接受某些定义,特别是一个大家所熟知的可以追溯到J.B.萨伊(注:19世纪初著名的法国经济学家,庸俗经济学的创始人)的定义—企业家的职能就是把生产要素组合起来,把它们带到一起。因为只有在生产要素是第一次组合时,这才是一种特殊的行动,而如果是在简单经营一个企业的过程中去做时,那他的职能就只是进行例行的工作。因此,这个定义和我们的定义是相一致的。
马塔雅(注:德国经济学家)在《企业家利润》中把企业家定义为接受利润的人,以免把这个表述追溯到离我们的表述太远的地方,而我们只需对此加上本书第一章的结论,即在循环体系中不存在利润。实际上这种观点并没有与传统理论完全违背,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企业家既不获利,也不受损”这句话中发现,这是由瓦尔拉(注:19世纪中期法国经济学家)得出的,但也是许多其他经济学家的共同意见。在循环体系中的正常情况是,企业家既不获取利润,也不遭受损失,也就是说,在那里他并不需要发挥特殊的职能,他几乎就不存在。作为对他的替代,有一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头目或经理,不过我们最好也不用企业家这个名称去称呼他们。
如果认为信仰一种制度或一种社会类型的人,他们脑海中关于历史起源的知识能够直接引导我们弄清楚它们在社会学上的或经济领域的性质,那肯定是一种偏见。
这种知识确实常常帮助我们去理解它,但却不能直接从中得出相应的理论。更加虚伪的是,这样一种信念,认为一种类型的“原始”形式就是“比较简单的”或“比较原始的”形式,换句话说,就是认为原始形式比起后来的形式能更加纯粹地表明事务本身的性质,并且更为简单明了。可是事实常常与此相反,除了其他的原因之外,日益增长的专门化会使事物的职能和性质更加鲜明地表现出来,而在相对原始的状况中,由于各种职能及性质混杂在一起,则是比较难于认清的。这种情况在我们的例子里也是如此。在一个原始游牧民族首领的一般责任中,很难把企业要素同其他要素分开。

马塔雅(注:德国经济学家)在《企业家利润》中把企业家定义为接受利润的人,以免把这个表述追溯到离我们的表述太远的地方,而我们只需对此加上本书第一章的结论,即在循环体系中不存在利润。实际上这种观点并没有与传统理论完全违背,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企业家既不获利,也不受损”这句话中发现,这是由瓦尔拉(注:19世纪中期法国经济学家)得出的,但也是许多其他经济学家的共同意见。在循环体系中的正常情况是,企业家既不获取利润,也不遭受损失,也就是说,在那里他并不需要发挥特殊的职能,他几乎就不存在。作为对他的替代,有一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头目或经理,不过我们最好也不用企业家这个名称去称呼他们。

如果认为信仰一种制度或一种社会类型的人,他们脑海中关于历史起源的知识能够直接引导我们弄清楚它们在社会学上的或经济领域的性质,那肯定是一种偏见。

这种知识确实常常帮助我们去理解它,但却不能直接从中得出相应的理论。更加虚伪的是,这样一种信念,认为一种类型的“原始”形式就是“比较简单的”或“比较原始的”形式,换句话说,就是认为原始形式比起后来的形式能更加纯粹地表明事务本身的性质,并且更为简单明了。可是事实常常与此相反,除了其他的原因之外,日益增长的专门化会使事物的职能和性质更加鲜明地表现出来,而在相对原始的状况中,由于各种职能及性质混杂在一起,则是比较难于认清的。这种情况在我们的例子里也是如此。在一个原始游牧民族首领的一般责任中,很难把企业要素同其他要素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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