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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的分配 作者: 2007-09-06 01:39

  本书的目的在于说明社会收入的分配受到一个自然规律的支配,而如果这个规律能够顺利地产生作用,那么,每一个生产因素都能得到由它创造的财富。虽然工资可以依据人们之间的自由磋商来调整,但经由自由磋商而产生的工资标准,总是倾向于与产业中劳动产出的那一部分产品相等,这是本书竭力说明的观点。利息也可以根据同样的磋商来调整,但它自然地倾向于与由资本产出的产品相等。在一切经济组织当中,在出现财产所有权的场合,劳动和资本最终可得到为社会承认的本应归它们所有的收入。每个社会处理这类收入,总是依照着财产权的原则去寻找方法。如果这个方法没有受到其他阻碍,那么每个人所得到的总是与他生产的相等。

  作者在自1881年以来断断续续发表的一系列论文和专论中,一直竭力试图有系统地论述这一理论中与价值、资本、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等相关的那些部分。这些论文刊登在《新英格兰人》、《经济季刊》、《耶鲁评论》、《政治科学季刊》、《政治和社会科学协会年鉴》、《政治经济评论》、《政治经济学辞典》以及美国经济协会所出版的各种专论和研究论文集中。现在,这本书把这些片面的论文系统地组织起来并加以大幅度的补充。

  古典经济学者在谈到价值、工资和利息的标准时,曾经把“自然”这个字眼和价值、工资、利息等联系在一起,这不过是无意识地把“自然”当成“静态”的同义语。而这些自然的或静态的标准正是本书所要说明的。本书的目的在于说明在产业社会的形式和产业社会活动的性质处于静止状态的情况下,商品的市场价格、劳动工资和资本产出的利息各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本书假设将那些对分配产生作用的静态势力完全孤立起来,与动态势力截然分开。实际的社会总是动态的,而与我们每个人关系最大的社会部分就尤其是动态的。显然,世界上到处都会有变化和进步,产业社会不断有新的形式出现以及新的任务需要执行。如此不断演进的结果,使得当前的工资、利息标准与10年以后的工资、利息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今天的社会毕竟存在着一个正常的标准。在所有的变动中,一些力量施加各自的影响,使资本和利息在一段时间形成它所依据的标准。海洋里风大浪大,但波浪之中总是存在一个理想的水平面,而实际的水平面其实是永远围绕这个理想的水平面而变化。与此同理,市场里的各种变化之中,也存在着同样的静态标准,实际上的价值、工资与利息有向这些标准一致的趋向。

  但是,如果劳动和资本的数量是固定不变的,如果生产方式是静止而不再继续发展的,如果资本的结合突然停止,如果消费者的欲望总是保持不变,那么工资究竟是以什么作为它的标准呢?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当然要预先假定产业仍然在继续运行,而且尽管进步的因素暂时停止发挥作用,但财富在完全自由的竞争环境下,依旧不断地被创造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流行的价值、工资和利息标准,即是实际的市场中任何时间段内价值、工资和利息所趋向的标准(尽管这时进步的因素所发挥的作用是实际存在的)。这些标准就是经济科学所致力于研究的理论上的“自然”标准。 本书在说明决定这些标准的因素时,试图做一些建设性的工作,而不是要引起任何的争论。本书在前后几处将会提到完全相反的学说,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对所陈述的问题进行说明,但并不打算以系统的方式批评那些相反的学说。要对各家的分配学说一一作一个恰当的评述,就像一本专门以争论为重心的书一样,需要巨大的篇幅才能完成。本书极少提到他人的著作,读者也许怀疑本书的某一部分出自已有的经济著作而未曾加以明确指出,由此,作者必须声明:此书的任何部分都不曾试图把别人的理论据为己有。就我的知识范围来说,当我整个理论中的某些部分以上面所提到一系列的论文初次发表的时候,其中只有一个要点可以说是出自他人的论著。这个论点看似是出自早期经济学家杜能(von Th焠en)的著作,但如果我的这些论文在发表之时,如果我曾看到他的著作里那一段相似的论点的话,那么,我决不会不在我的论文里提到这位卓越的经济理论家及其著述。我现在已经为这一缺漏做了补充。杜能的工资、利息的最后生产力学说和我的最后生产力学说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几乎完全一致,但实际上却具有绝不相同的基本论点。

  亨利R26;乔治(Henry George)曾提出一种主张,即决定工资的标准是一个人耕种无租土地所得到的产品数量。他的主张帮助我找到一个方法,从而将劳动的产品从各生产因素协力合作的产品中分解出来,并且加以区别。由这一方法推导出的研究结果,即是本书所说明的规律。根据这一规律,在完全自由竞争的环境下,一切工人的工资有与由劳动单独生产出来的产品数量相等的趋势。劳动的“最后单位”产品,与各个单独的劳动单位的产品相等。如果正常的趋势能够完全发挥作用,那么,不但是对于各个劳动单位,而且对于整个劳动队伍来说,生产的产品数量将与工资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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