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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的分配 作者: 2007-09-06 01:39
这个学说和奥地利的经济学者卡尔R26;门格尔(Karl Menger)与弗里德利希R26;冯R26;维塞尔(Friedrich von Wieser)的学说存在着些许的相似和不同。与他们的学说不同的是:这一学说确认了永久资本(或一笔不变的生产财富)与个别资本品(或会在使用中损坏的生产工具)这两者的区别。而它与前财政部部长庞巴维克(von B歨m-Bawerk)近期发表的很具吸引力的经济学说的关系,读者在我的另一本书《动态分配论》出版以后,可以完全弄个明白。如果篇幅允许,我很乐意把以下这些作者对于分配理论的贡献一一列举出来,并详加叙述,如阿尔弗莱德R26;马歇尔教授(Alfred Marshall),弗兰西斯R26;沃克校长(Francis A. Walker),亚瑟R26;哈德利校长(Arthur T. Hadley),弗兰克R26;陶西格教授(Frank W. Taussig),威廉R26;斯马特教授(William Smart),约翰R26;霍布森先生(John A. Hobson),查尔斯R26;麦克法兰博士(Charles W.MacFarlane),斯图亚特R26;伍德博士(Stuart Wood)和赫伯特R26;汤普森先生(Herbert M. Thompson)。特别是有三位先生在各方面皆向我提出鼓励与中肯意见,从我的任何著作中都可以看到这些鼓励和意见对我产生的影响。这三位先生是:我已故的老师卡尔R26;克尼斯先生(Karl Kniss),他曾任海德堡大学教授,另外两位则是我早年的同事,哥伦比亚大学的富兰克林R26;吉丁斯教授(Franklin H. Giddings)和宾夕法尼亚大学的西蒙R26;帕腾教授(Simon N. Patten)。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本书的编辑计划,就要特别注意以下一点:尽管最后生产力这一原则—本书主张这一原则是工资及利息规律的基础—可以用简单几句话概括出来,但其中使用的术语却需要非常详细地加以解释。比如,“决定利息的是最后单位的社会资本生产力”。但是,这个最后单位指的是什么呢?又在哪一种意义上,这个最后单位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的最后单位呢?它是不是由各种因素组成的,是不是以一种精密的秩序分配到社会的各个产业之中的呢?它可不可以由具体的东西表现出来,并且随处都能容易地识别呢?最后生产力学说认为,利息的标准决定于最后增加的生产财富单位,而这个最后单位是由一些“永久资本”组成的。但是具体工具绝不是永久的,它们总要损坏,并且需要不断地加以补充,因此就必须进一步了解会损坏的工具和这一笔永久财富之间的关系。各种产品的市场价格,将会影响这一永久资本在各个产业中的分配,因此必须首先确定价值规律与分配规律的关系。况且,由最后生产力规律所决定的收入,可以表现为另一种形式,从而使得租金规律也可以应用到这一收入方面来。因此,有必要对租金的性质以及租金和工资、利息的关系再加以确定。其他许多的问题也同样需要类似的说明。在此基础上,这一看似简单、解释工资和利息的最后生产力规律,才具有真正明确的意义和真实的性质,否则,就不可能用它来对现实生活进行解释。
一一对最后生产力规律所应用到的各个术语加以充分解释,使之能说明实际产业的现象,最后再指出最后生产力规律,这显然是行得通的。在把工资、利息及最后生产力规律作为主题来提出之前,首先讨论资本、资本品、价值、团体关系、租金等定义的性质,同样也是可行的。这种编写的方法,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各定义的解释可以推导出一个简短的结论,而这个结论中包含最后生产力学说的要点。于是,本书就可以用一个涵盖一切的结论作为结束。然而用这么多的篇幅来作主题之前的解释和讨论,会引起读者的厌烦,而且这些解释的部分会更不容易与主题相联系。因此,我宁愿首先提出主题,然后再进行解释。这些解释相对来说比较复杂,读者必须从一开始起就记住最重要的最后生产力规律,否则就难以把各种解释统一起来。
本书的计划是,先提出主题,然后再逐渐说明它的全部含意,如此一来,诸如租金或价值一类的问题就得分成几个部分来进行讨论。如果只讨论地租问题,我们当然应该连续一贯地进行讨论,但书中每一次提到地租,其目的却在于进一步充实地说明分配的最后生产力规律(也即本书的主题),因此我们很难做到在一个地方来集中讨论地租问题,而只能按照自然的次序,顺着主题的发展,在涉及地租的地方,分别加以讨论。
本书虽然在很多地方采用了数学的说明方法,但是都非常浅显通俗,甚至连数学上流行的符号也没有使用。
在本书付印前最后一段的准备工作中,我获得以下学者的帮助,我要在这里向他们致谢。他们分别是:我的同事塞立格曼教授(E.R.A. Seligman);史密斯学院的穆尔教授(H.L. Moore);哥伦比亚大学评议会会员约翰逊先生(A.S. Johnson)。我特别感谢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经济学和社会科学讲师戴先生(A.M. Day),因为他把原稿看过好几遍,并且提出不少对我很有帮助的意见,在校对时,他也给我很大的帮助。
约翰R26;贝茨R26;克拉克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本书的编辑计划,就要特别注意以下一点:尽管最后生产力这一原则—本书主张这一原则是工资及利息规律的基础—可以用简单几句话概括出来,但其中使用的术语却需要非常详细地加以解释。比如,“决定利息的是最后单位的社会资本生产力”。但是,这个最后单位指的是什么呢?又在哪一种意义上,这个最后单位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的最后单位呢?它是不是由各种因素组成的,是不是以一种精密的秩序分配到社会的各个产业之中的呢?它可不可以由具体的东西表现出来,并且随处都能容易地识别呢?最后生产力学说认为,利息的标准决定于最后增加的生产财富单位,而这个最后单位是由一些“永久资本”组成的。但是具体工具绝不是永久的,它们总要损坏,并且需要不断地加以补充,因此就必须进一步了解会损坏的工具和这一笔永久财富之间的关系。各种产品的市场价格,将会影响这一永久资本在各个产业中的分配,因此必须首先确定价值规律与分配规律的关系。况且,由最后生产力规律所决定的收入,可以表现为另一种形式,从而使得租金规律也可以应用到这一收入方面来。因此,有必要对租金的性质以及租金和工资、利息的关系再加以确定。其他许多的问题也同样需要类似的说明。在此基础上,这一看似简单、解释工资和利息的最后生产力规律,才具有真正明确的意义和真实的性质,否则,就不可能用它来对现实生活进行解释。
一一对最后生产力规律所应用到的各个术语加以充分解释,使之能说明实际产业的现象,最后再指出最后生产力规律,这显然是行得通的。在把工资、利息及最后生产力规律作为主题来提出之前,首先讨论资本、资本品、价值、团体关系、租金等定义的性质,同样也是可行的。这种编写的方法,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各定义的解释可以推导出一个简短的结论,而这个结论中包含最后生产力学说的要点。于是,本书就可以用一个涵盖一切的结论作为结束。然而用这么多的篇幅来作主题之前的解释和讨论,会引起读者的厌烦,而且这些解释的部分会更不容易与主题相联系。因此,我宁愿首先提出主题,然后再进行解释。这些解释相对来说比较复杂,读者必须从一开始起就记住最重要的最后生产力规律,否则就难以把各种解释统一起来。
本书的计划是,先提出主题,然后再逐渐说明它的全部含意,如此一来,诸如租金或价值一类的问题就得分成几个部分来进行讨论。如果只讨论地租问题,我们当然应该连续一贯地进行讨论,但书中每一次提到地租,其目的却在于进一步充实地说明分配的最后生产力规律(也即本书的主题),因此我们很难做到在一个地方来集中讨论地租问题,而只能按照自然的次序,顺着主题的发展,在涉及地租的地方,分别加以讨论。
本书虽然在很多地方采用了数学的说明方法,但是都非常浅显通俗,甚至连数学上流行的符号也没有使用。
在本书付印前最后一段的准备工作中,我获得以下学者的帮助,我要在这里向他们致谢。他们分别是:我的同事塞立格曼教授(E.R.A. Seligman);史密斯学院的穆尔教授(H.L. Moore);哥伦比亚大学评议会会员约翰逊先生(A.S. Johnson)。我特别感谢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经济学和社会科学讲师戴先生(A.M. Day),因为他把原稿看过好几遍,并且提出不少对我很有帮助的意见,在校对时,他也给我很大的帮助。
约翰R26;贝茨R26;克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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