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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6 02:00
有许多人指责当前的社会制度剥削劳动,说工人被夺去他们的劳动成果,而且这种剥削是在完全竞争的作用下按照法律形式实现的。如果能够证实这种说法,那么每个人都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革命者,而他的正义程度则可以通过对改革工业制度的热情来表现和衡量。但是,要证明上述指责正确与否,我们就必须研究生产领域,必须把产品分解成各种要素的贡献所对应的部分,从而考察完全竞争作用下,每个生产者是否得到了他所创造的财富。
如果恰巧产出和分配对应相等,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各部分的独立收入是增加还是减少。我们必须确定社会进化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并增加了劳动收入,还是降低了劳动生产率并减少了劳动收入。我们还必须明确在生产力和报酬方面,随着社会进化,资本和企业的情况到底是好是坏,资本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境况到底如何变化。首先,我们要测定社会是否公正,也就是要确定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收入是否与他应得的部分相一致。其次,我们必须测定社会是否为人类谋福利,也就是考察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部分是增加还是减少。当前的社会制度是否应该存在,主要看它是否具有公正性。在决定是否应该让当前的社会制度自由顺畅地按照其自身的发展方向顺延下去时,则要看它为人类谋福利的能力。可见,我们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明白:第一,我们是否应该让自然经济力量按照当前状况起作用;第二,从整个社会效用的角度来看,让它这般起作用是否合理。
全世界的产出自然要在全世界的人口中进行收入分配。然而,分配理论本身并不决定具体每个人应该分配多少。个人间的分配,由另一种分配方式产生,我们不作深入讨论。只有如何把全部社会产出分为性质不同的工资、利息和利润,才完全属于经济学理论研究的范畴。由于来源不同,工资、利息和利润中的任何一种收入,与其他两种因素的性质也不同。工资来自从事劳动,利息来自提供资本,而利润则来自管理和调节作用。同时,每个人的收入或多或少地带有上述三种收入的混合性质,工人往往持有少量资本,资本家往往也从事劳动,而企业家则可能既从事劳动也拥有资本。因此,一个人究竟分别从三种来源中各得到多少收入,还要看三种要素间的相互作用。这个问题牵涉很广,超出了本书的讨论范围。我们所要探讨的主要是纯粹的工资标准、利息标准和利润标准到底由什么来确定。当这些标准明确之后,一个人的收入,就看他付出了多少劳动、提供了多少资本或在管理和调节工作中付出了多少努力。劳动和资本本身究竟能生产多少以及为他带来多少收入,则不是某个人能够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普适的经济规律。
故而,我们的研究重点落在决定工资、利息和利润三种收入数额的自然力量之上。如果能成功地研究好这个问题,即便是把研究范围做了如此多的限制,我们也能够解决人与人之间是否有必要分裂为敌对阶级之类的重大问题。这将是非常惊人的事情。找出决定工资、利息和利润标准的规律之后,我们就能够对甲乙两人的收入分配是否公平进行分析。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研究为什么甲乙两人的收入会有差异,比如甲一年赚500美元,乙一年却赚5万美元。不过,我们确定了这些收入是否应该属于这两个人的问题。尽管上述两种分配关系密切,但应该区分清楚。
个人间的分配,决定着具体个人的收入数量,如甲每年收入500美元,乙每年挣5万美元,而丙每年有50万美元收入,而不考虑他们获得收入的具体方式。我们所谓的功能性分配决定了按某种方式所能得到的收入量。例如,它规定不管是谁从事这种劳动,某种劳动的工资为每天一美元;同样,不管是谁拿到这个利息,每年的利息都是百分之五。尽管有些交叉,但是这两种收入的分界线既清晰又重要。如果一个人的收入有多种来源,利用功能性分配,便可以以一个人的收入为基数,将它分为工资、利息和利润三个部分。如果以社会总收入额为基数,类似于个人分配方式,我们便可将它分为无数份,每人各得一份。
应该说明一点,抽象意义上的利润对抽象意义上的工资不负有道义上的责任,但是一个赚到利润的企业家却需要对为他工作的工人负责。权利总是对人来说的,如同有意识的人类才有义务一样,有意识的人才可能拥有权利。因此,如果仅仅是工资从每天两美元减少到一美元,这个问题就无所谓对错。但是,如果是雇主把每个工人的工资中的一美元抽出?并放入自己的收益中,那么这就是个非常严重的公平性问题了。

如果恰巧产出和分配对应相等,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各部分的独立收入是增加还是减少。我们必须确定社会进化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并增加了劳动收入,还是降低了劳动生产率并减少了劳动收入。我们还必须明确在生产力和报酬方面,随着社会进化,资本和企业的情况到底是好是坏,资本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境况到底如何变化。首先,我们要测定社会是否公正,也就是要确定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收入是否与他应得的部分相一致。其次,我们必须测定社会是否为人类谋福利,也就是考察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部分是增加还是减少。当前的社会制度是否应该存在,主要看它是否具有公正性。在决定是否应该让当前的社会制度自由顺畅地按照其自身的发展方向顺延下去时,则要看它为人类谋福利的能力。可见,我们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明白:第一,我们是否应该让自然经济力量按照当前状况起作用;第二,从整个社会效用的角度来看,让它这般起作用是否合理。
全世界的产出自然要在全世界的人口中进行收入分配。然而,分配理论本身并不决定具体每个人应该分配多少。个人间的分配,由另一种分配方式产生,我们不作深入讨论。只有如何把全部社会产出分为性质不同的工资、利息和利润,才完全属于经济学理论研究的范畴。由于来源不同,工资、利息和利润中的任何一种收入,与其他两种因素的性质也不同。工资来自从事劳动,利息来自提供资本,而利润则来自管理和调节作用。同时,每个人的收入或多或少地带有上述三种收入的混合性质,工人往往持有少量资本,资本家往往也从事劳动,而企业家则可能既从事劳动也拥有资本。因此,一个人究竟分别从三种来源中各得到多少收入,还要看三种要素间的相互作用。这个问题牵涉很广,超出了本书的讨论范围。我们所要探讨的主要是纯粹的工资标准、利息标准和利润标准到底由什么来确定。当这些标准明确之后,一个人的收入,就看他付出了多少劳动、提供了多少资本或在管理和调节工作中付出了多少努力。劳动和资本本身究竟能生产多少以及为他带来多少收入,则不是某个人能够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普适的经济规律。

故而,我们的研究重点落在决定工资、利息和利润三种收入数额的自然力量之上。如果能成功地研究好这个问题,即便是把研究范围做了如此多的限制,我们也能够解决人与人之间是否有必要分裂为敌对阶级之类的重大问题。这将是非常惊人的事情。找出决定工资、利息和利润标准的规律之后,我们就能够对甲乙两人的收入分配是否公平进行分析。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研究为什么甲乙两人的收入会有差异,比如甲一年赚500美元,乙一年却赚5万美元。不过,我们确定了这些收入是否应该属于这两个人的问题。尽管上述两种分配关系密切,但应该区分清楚。

个人间的分配,决定着具体个人的收入数量,如甲每年收入500美元,乙每年挣5万美元,而丙每年有50万美元收入,而不考虑他们获得收入的具体方式。我们所谓的功能性分配决定了按某种方式所能得到的收入量。例如,它规定不管是谁从事这种劳动,某种劳动的工资为每天一美元;同样,不管是谁拿到这个利息,每年的利息都是百分之五。尽管有些交叉,但是这两种收入的分界线既清晰又重要。如果一个人的收入有多种来源,利用功能性分配,便可以以一个人的收入为基数,将它分为工资、利息和利润三个部分。如果以社会总收入额为基数,类似于个人分配方式,我们便可将它分为无数份,每人各得一份。
应该说明一点,抽象意义上的利润对抽象意义上的工资不负有道义上的责任,但是一个赚到利润的企业家却需要对为他工作的工人负责。权利总是对人来说的,如同有意识的人类才有义务一样,有意识的人才可能拥有权利。因此,如果仅仅是工资从每天两美元减少到一美元,这个问题就无所谓对错。但是,如果是雇主把每个工人的工资中的一美元抽出?并放入自己的收益中,那么这就是个非常严重的公平性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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