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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6 02:00

  问题是:雇主有没有拿走原本由工人生产的产出?这恰恰是在各个产业阶级中悬而未决的问题。每天,都有一定数目的收入由一个阶级分配给另一个阶级。这个数目是不是由一个全人类都可以赞同的原则决定的呢?这个原则对每个人又是否公平呢?这些本来都是个人间的问题,但是通过对功能性分配的认识便可以解决好它们。

  如果每种生产技能所得到的收入都与各自的产出量相符合,那么每个人的收入就应该与他的产出一致了。从事劳动的人得到了他在劳动中所生产的产出;提供资本的人得到了由资本所生产出来的产品;而对于行使管理调节职能的人而言,他们就可以获得由管理调节功能所带来的产出。事实上,一个人也只有通过上述三种方式来获取财富。所以,如果他在每种方式中都得到了他所生产的部分产出,那么整体而言,他就得到了他所生产的全部产出了。进一步来说,如果工资、利息和利润本身都是按照一个公正的原则来决定的,那么协作从事生产的各个阶级就不应该互相抱怨。如果各个生产功能都依据它们的产出得到收入,那么对个人来讲也一样,他得到了由他所生产的全部产出。故而,尽管权利是个人性的问题,但是,有关分配权方面的争论可以通过对各要素生产功能等问题的研究加以解决。

  当然,我们还需要在纯伦理上做进一步的探讨。我们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从最高伦理层面来看,分配给每个人由他自身所生产的产出是否公正?许多社会主义者却认为这种原则并不能实现公平。“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是一个熟悉的社会公式,它表达了理想上的分配公平。但是这个原则要求从某些人那里拿走一部分产出,来分配给那些更需要的人。这将侵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财产权。这种分配方式是否公正,属于纯粹的伦理问题,不在我们的研究范围之内。摆在我们面前所要研究的,是经济学的问题:自然分配原则是否使人们的所得与他们的产出相等呢?我们所得到的、法律赋予我们权利所占有的,是否完全是由我们自己创造的呢?从一开始,我们的实际财产是由生产而得来的?

  



  当一个人带着他的工资离开工厂时,法律承认他所带走的归他所有;但是,实际上,在他离开工厂之前,他已经有权成为当天所生产出的部分财富的所有者。那个工人们不太明白的、但是决定了他们应该得到多少工资的经济规律,是否使他们的工资所得与他们当天所生产的财富数量相等?还是使他留下了部分由他们所生产的财富呢?强迫工人将他们的一部分产出留给雇主的规定,是一种制度化的掠夺,是一种对合法的财产权所依据的原则的法律侵犯。

  这个纯粹的现实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如果财产权所依据的法律原则—“所产即所得”,是从对私人财产的占有也即工厂对创造价值的人支付工资开始,起到实际意义上的作用,那么人们就应该完善这种工业制度,使超出这种制度之外的情形尽可能少地发生。至于非制度性的掠夺问题,我们可以用其他方式来进行处理。但是,很明显,在以“所产即所得”作为总准则的社会中,我们必须在产生所有权起始就来保护这种权利,如保护工人获取工资的权利。如果不这样做,就会在社会的基础构架中埋藏了迟早要毁灭这个社会结构的隐患。国家如果不能够保护私有财产权就不应该存在。因此,一个强迫工人把原本属于他的产出留给雇主的国家政府,注定会在某个关键时刻倒台。研究分配问题便可解决诸如一个现代国家是否履行了它的职责之类的问题。如果工资等于全部劳动产出、利息等于全部资本产出、利润等于管理工作的产出,那么财产权在其诞生的那一刻起便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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