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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6 02:01

  作者在早期的《财富的哲学》一书中,叙述了财富的某些普遍规律,这些内容都可以直接运用到这里来。不过,在《财富的哲学》中,有些规律的论述还不够完备。因此,我们现在有必要把一般的经济学与社会的经济学做个明确的区分。第一个问题是,一般的经济学的范围到底应该怎么划定?

  在之前的内容中,我们提到,经济学的一般规律源自人与自然间的关系,而分配论所要讨论的社会经济规律,却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中。这种简单的描述,使我们初步明白了经济学绪论部分应该说明的主要内容。同样,我们也已经说过,基本的消费规律以及不存在交换情况下的生产规律,也应该纳入经济学绪论部分中。为了进一步研究的需要,我们必须明白:第一分部中有多少内容是第二分部的基础。究竟价值论、工资论和利息论的哪些内容必须以一般的经济规律的研究为基础呢?

  我们已经提到:价值确定了以后,团体之间分配的条件也就决定了,而工资和利息的决定实际上就是在小团体内部进行收入的最后分配问题。因为价值、利息和工资等本质上都是社会现象,所以它们都是我们提出的经济学分部中第二分部的内容。对应地,凡是交换产生的问题,也即有关社会组织的相关问题,都不应该第一分部中。那么,一般的经济理论对价值、工资和利息的研究到底有什么意义呢?在随后的讨论中,我们将回答这个问题。

  如果社会组织不复存在,交换也随之消失,那么,每个人将不得不直接面对自然,依靠自己的努力从自然中获取维持生活的物品。他就必须从最原始的材料做起,自己制造所需要的物品。此时,一个人所享受的物品将受它个人能力以及自然条件等很多因素的限制。而且,制造方法将会变得粗陋,生产出来的物品也将较为简陋。甚至可以说,在没有交换的条件下,人们的生活水平比蜜蜂、海狸和蚂蚁等有组织的动物还要低。但是,人类此时的生活仍然是一种经济生活,他拥有财富,其中部分财富扮演着资本的角色,他的消费和生产同样受一定经济规律的支配。

  一个人的经济生活中,生产者直接面对自然进行耕耘,他的生活本质上就是用自然物质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自然物质便是生产者的财富。任何社会中,人们都可以通过消费物品来服务自己。在原始社会里,人同时扮演着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双重角色,而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是相互为他人提供服务。但是,两种社会中存在共同的特征:人们都是用物质财富作为媒介。一个完全独自生活的人给自己生产的物品,就是他的财富的具体形式。与其他物品相比,这些物品唯一的不同在于它们归这个生产者所有。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财富都通过具体的物品来体现,但是这些物品本身又有其特定的效用。每个物品都有着独特的重要性,不像海水或空气那样,拿走少许不会产生影响。判断一个物品是否为财富,可以采用如下的方法:增加少许让你觉得更加富有,而减少一些则让你觉得有些拮据。凡是具体的,可以为一个人专有,并可以用于交易的物品,就是商品,也是财富的具体形式。如渔船和渔船里的鱼,大西洋上的货轮和货轮上的各种物品,都属于财富。

  一件物品对某个人有用,那么对其他人而言,该物品也应该是有价值的。故而,它在本质上可以与其他物品进行交换。实际上,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形成,交换过程就已经诞生。用于交换的物品一定具有某些特性,使参与交换的另一方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来得到它。参与交换的人,在决定付出多少才最为合算时,就采用了我们已经很熟悉的“边际效用”原则。“边际效用”的一般含义是:同种物品最后一单位所带来的效用的增加。如果边际效用递减,那么对于一个人而言,拥有某件商品的数量越多,效用的增加量也将越少。如一个人获得十件某种商品,第十件给他带来的效用要低于第一件的效用。此时,他对该商品的意愿支付一定不会大于第十件给他带来的效用,如果第十件商品的效用低于他的支付,他将会选择不购入这最后一件。我们清楚,只有当任何一单位物品能为它的所有者提供效用时,它才能算做财富。在刚才所提到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中,商品的最后一个单位对其所有者而言最不重要,这也是一般的经济规律之一。

  



  现代经济学把边际效用规律作为价值论的基础,但边际效用概念本身是否正确合理却需要仔细研究。在以后的说明中,我们将会明白,要使边际效用规律与实际完全符合,还需要补入一定的前提条件。目前我们暂且把它当做一个假设来用。一个人大量消费了某种物品时,该物品给他提供的效用随着他的消费量的增加而减少,他对这些物品任一单位的意愿支付,取决于最后一件物品的效用。这是现代价值论的前提,它?仅能够解释市场价格的形成,而且是社会经济中一个最为重要的经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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