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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的分配 作者: 2007-09-06 02:04
这些问题非常重要,它本质上就是要问,是否存在完全由余额决定的静态收入。显然,这种情况从来都不存在。没有一种静态收入,仅仅是因为社会产出中减去其他收入之后还有个剩余,就成了一种收入。凡是纯属于余额性质的收入,必然为企业家所得。在图中,EBC部分没有被工人拿去,那么就必然留在企业家的手中。分析到这里,EBC是一个余额,它是企业家支付给资本家的利息部分。不过,企业家之所以要把这笔收入支付给资本家,绝非因为企业家掌握了这笔收入,而是边际生产力的作用结果。使用资本的人对于资本的使用必须给与支付,这就是利息,在数量上,等于最后单位资本的产出。在边际生产力规律作用下,EBC部分将全部作为利息,而支付给资本家。
那么企业家在支付了工资之后,手中还有部分余额用来支付利息。如果余额的数目比所必须支付的利息数目大,那么企业家就会获得部分余额,也就是利润,这是唯一由余额决定的收入。
简单来看,可以认为工资和利息都是由企业家支付给工人和资本家的。企业家先得到劳动和资本协同作用生产的产品,然后把这些产品销售出去。假设他按照边际生产力规律先支付利息,那么他就还有个余额可以支付工资。如果在支付了由边际生产力决定的工资后,他还有剩余,那么这就是利润。因此,可以说“利润”与“余额的收入”表达了同一个意思。
如果我们把利息和工资的决定方法结合起来,便会发现,静态情况下,所必须支付的工资与利息的余额相等,所必须支付的利息也与工资的余额相等。由此,我们排除了存在利润的可能性。
到这里为止,我们证明了如下几个命题:
第一,工资和利息都是由边际生产力规律决定的;
第二,任何例子中,两种收入中的任何一个由边际生产力决定之后,另一个便是对应的余额;
第三,作为一个余额,该收入暂时留在企业家手中,但是在边际生产力规律的作用下,这部分余额必然要分配出去;
第四,企业家的利润与余额的收入表达了同一个意思。在本章假定的静态条件下,这种收入是不存在的。

那么企业家在支付了工资之后,手中还有部分余额用来支付利息。如果余额的数目比所必须支付的利息数目大,那么企业家就会获得部分余额,也就是利润,这是唯一由余额决定的收入。
简单来看,可以认为工资和利息都是由企业家支付给工人和资本家的。企业家先得到劳动和资本协同作用生产的产品,然后把这些产品销售出去。假设他按照边际生产力规律先支付利息,那么他就还有个余额可以支付工资。如果在支付了由边际生产力决定的工资后,他还有剩余,那么这就是利润。因此,可以说“利润”与“余额的收入”表达了同一个意思。

如果我们把利息和工资的决定方法结合起来,便会发现,静态情况下,所必须支付的工资与利息的余额相等,所必须支付的利息也与工资的余额相等。由此,我们排除了存在利润的可能性。
到这里为止,我们证明了如下几个命题:
第一,工资和利息都是由边际生产力规律决定的;
第二,任何例子中,两种收入中的任何一个由边际生产力决定之后,另一个便是对应的余额;
第三,作为一个余额,该收入暂时留在企业家手中,但是在边际生产力规律的作用下,这部分余额必然要分配出去;
第四,企业家的利润与余额的收入表达了同一个意思。在本章假定的静态条件下,这种收入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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