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发展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28(2)
中国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崛起 作者:李俊辰 2007-09-21 03:48
修订后的《公司法》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大幅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鼓励创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来按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并将最低注册资本统一降至3万元,同时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缴清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也将注册最低资本由原法的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对于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新《公司法》允许无形资产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而原法规定这一比例不得超过20%。
为鼓励投资和创业,新《公司法》除了降低设立企业的资本要求以外,还有一个重大创新—— 参照国际惯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前的《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至少要有2个人,因此,个人以前只能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组织。允许注册“一人公司”,明显鼓励个人投资创业,这会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同时,对希望单独创业的投资者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降低了投资风险。以前,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都实行“无限责任制”。即对经营组织所欠的债务,投资人不但要用经营组织的财产,而且还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一人公司”则是“有限责任制”的,公司只以自己的财产对所欠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必用私产“抵债”。
《公司法》多方面修改可以阐释为将公司运作的权力交还给公司。同样道理,公司也应该享有对外投资的自主权。旧《公司法》要求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而新《公司法》删去了这一限制,只是保留了原法中公司不得为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制度讲究制衡,法律也同样如此。新《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便利的同时,增设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防公司制度被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规定当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该股东即丧失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1
2. 政策指导
为了促进中国风险投资业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发展和壮大,需要尽快弥补原有政策法律的漏洞和缺陷,为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目前,包括政府在内的有关各方面都在积极推动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业的发展,《风险投资法》现已列入人大的五年立法计划,希望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法律体系来协调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同时完善和健全与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密切相关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
风险投资与传统投资相比具有高风险性和收益不确定性,许多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发达的国家都从税收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而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却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应该及早建立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风险资金的形成,推动对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加快高技术成果的转化,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有利于各类企业筹集资金、满足多种投资需求和富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体系。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尚福临指出,《意见》明确了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了全面的规划。2004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板块终于破壳而出。为中小企业和高技术风险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可能,也为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渠道。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强调要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2
中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曾在2000年掀起一个高潮。但由于建立创业投资机制的配套措施迟迟没有到位,2001年和2002年,无论是创业投资机构还是创业投资资本的增长速度均明显减缓;到2003年以后,机构和资本规模开始负增长;2004年,继续呈现负增长态势。根据《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的最新统计资料,截至2004年底,中国各类涉及创业投资活动的机构仅为217家,注册资本为240亿元,所管理的创业资本不足500亿元。2005年,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起草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出实行。该《办法》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创业投资资金的投资运作、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此举标志着中国风险投资制度的重大创新,对促进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导向作用。
(1) 三大限制性条款界定风险投资
对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这两个概念究竟该如何界定,《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中,创业企业包括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创建过程中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同时,为了能将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清晰地区别开来,《办法》在投资运作环节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
一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等限制,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为了与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相适应,就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是通过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为鼓励投资和创业,新《公司法》除了降低设立企业的资本要求以外,还有一个重大创新—— 参照国际惯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前的《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至少要有2个人,因此,个人以前只能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组织。允许注册“一人公司”,明显鼓励个人投资创业,这会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同时,对希望单独创业的投资者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降低了投资风险。以前,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都实行“无限责任制”。即对经营组织所欠的债务,投资人不但要用经营组织的财产,而且还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一人公司”则是“有限责任制”的,公司只以自己的财产对所欠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必用私产“抵债”。
《公司法》多方面修改可以阐释为将公司运作的权力交还给公司。同样道理,公司也应该享有对外投资的自主权。旧《公司法》要求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而新《公司法》删去了这一限制,只是保留了原法中公司不得为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制度讲究制衡,法律也同样如此。新《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便利的同时,增设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防公司制度被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规定当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该股东即丧失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1
2. 政策指导
为了促进中国风险投资业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发展和壮大,需要尽快弥补原有政策法律的漏洞和缺陷,为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目前,包括政府在内的有关各方面都在积极推动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业的发展,《风险投资法》现已列入人大的五年立法计划,希望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法律体系来协调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同时完善和健全与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密切相关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
风险投资与传统投资相比具有高风险性和收益不确定性,许多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发达的国家都从税收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而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却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应该及早建立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风险资金的形成,推动对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加快高技术成果的转化,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有利于各类企业筹集资金、满足多种投资需求和富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体系。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尚福临指出,《意见》明确了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了全面的规划。2004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板块终于破壳而出。为中小企业和高技术风险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可能,也为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渠道。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强调要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2
中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曾在2000年掀起一个高潮。但由于建立创业投资机制的配套措施迟迟没有到位,2001年和2002年,无论是创业投资机构还是创业投资资本的增长速度均明显减缓;到2003年以后,机构和资本规模开始负增长;2004年,继续呈现负增长态势。根据《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的最新统计资料,截至2004年底,中国各类涉及创业投资活动的机构仅为217家,注册资本为240亿元,所管理的创业资本不足500亿元。2005年,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起草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出实行。该《办法》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创业投资资金的投资运作、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此举标志着中国风险投资制度的重大创新,对促进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导向作用。
(1) 三大限制性条款界定风险投资
对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这两个概念究竟该如何界定,《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中,创业企业包括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创建过程中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同时,为了能将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清晰地区别开来,《办法》在投资运作环节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
一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等限制,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为了与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相适应,就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是通过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看过此书的网友也看过了
相关阅读
|
>>热点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