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和历史发展(8)

中国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崛起 作者:李俊辰 2007-09-21 03:48

  事实难道正如T&I所言吗?笔者认为,从实际的分析情况来看,75号文让中国和太平洋地区的非公开权益资本家和风险投资家看到了希望,是风险投资人士对11号文—— 《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9号文——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公开权益资本和风险投资引起阻碍的“噩梦”苏醒。

  《噩梦》一文中提到的重点在于课税问题,并指出,75号文意味着过去10年内所有在纳斯达克挂牌并得到分红的中国公民(除去持外国护照但仍在中国工作的中国投资者这一未定群体以外),其中包括了阿里巴巴、百度、新浪、搜狐、聚众传媒、前程无忧、中芯等,都要进行重新注册。一旦注册登记,所有这些公司以及它们的中国创立者必须将他们在国外IPO所获取的利润在180天内回归中国。也就是说,中国这一批因互联网技术浪潮造就的百万富翁们将会被划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类别最高一级,其税率高达45%。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不负责税收事务,但《噩梦》认为中国政府无疑会利用这次调整允许其税务机关将数十亿未征收税款纳入国库。

  然而,笔者并不认为税率高达45%这样的要求是由于75号文的颁布而产生的:其一,关于此类条款在29号文中已经提及,75号文并无新意;其二,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是税务部门,他们不会也不应该对税务问题做出相关解释。他们依据的也是中国税务部门制定的法规,并无权也不会制定出新的税收条例。中国政府历来对海外中国公司的纳税有严格要求。当前许多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公司创始人很少交纳资本利得税,并不是因为他们故意隐藏了在海外的资金,而是将这笔资金转化为公司现金,却不是个人收入。这样的流程在75号文出台后,仍然将继续操作;其三,根据环球律师事务所的确认,即使说到纳税,根据中国政府的课税规定,这些创始人的海外个人资本所得税也是20%,而不是45%。

  总之,时间会说明一切。虽然75号文离许多业界人士心目中的“完美”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相关部门做出了相当的努力。相比11号文和29号文而言,75号文前进了一大步,并为将来最终全部开放非公开权益资本和风险投资奠定了基础,解放了将近一年的资本套牢。因此,75号文不是圣诞节来临之前的噩梦,而是噩梦终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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