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开户与交收
港股直通车 作者:和讯网编 2007-09-25 03:00
开户:针对于直接在香港开户的客户
证券账户要在联交所买卖证券,投资者必须先跟联交所参与者(经纪)开立证券账户。
1) 选择经纪只有联交所参与者方可透过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为客户买卖证券。根据法例,经营证券、期货或期权交易或提供相关投资意见服务的公司或人士必须持有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的牌照。证券经纪必须在营业地点显明地展示获发的牌照。联交所参与者名录在附件。
2)开户证券买卖账户主要有两类:
现金账户投资者购入股票后,必须在其与经纪签订的客户协议书(客户合约)所订定的时限内全数缴付买价。
保证金账户(孖展账户)
投资者若开立孖展账户买卖证券,则购入股票后只须在客户合约订定的时限内缴付买入价的部分金额。孖展账户通常要有抵押品;若抵押品的价值跌至低于指定的借贷比率,经纪可能要求客户提供额外的抵押品(补仓)。如未能补仓,经纪通常有权出售账户内的证券。
在选择账户类别前,投资者应先考虑本身的投资策略及财务需要,并了解不同投资策略的风险。
3) 申请表及客户合约开立账户时,投资者须填写多份表格并签订客户合约。合约内容主要包括《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註册人操守准则》规定的风险披露声明。如对合约有任何疑问,投资者应在签约之前提出。
证券交收
所有联交所买卖均须于T+2日交收。「交收指示的交易」则在双方参与者议定的交收日交收。证券交收程序经由每天进行的多批交收处理程序按时执行,或依付方经纪输入的交付指示即时执行。倘若付方参与者的证券账户内有足够数量的证券,投资者交收指示获投资者账户持有人在经纪或托管商参与者在其指定交收日确认后,便会进行交收,否则,此「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便会在多批交收处理程序执行或透过输入交付指示进行交收。
两种交收方法均容许中央结算系统对参与者的股份账户进行电子记账。在每次多批交收处理程序进行时,付方经纪参与者股份账户内的股份会自动记除,并记存入收取方经纪参与者的股份账户内。付方参与者亦可选择,或按交易对手要求,透过输入交付指示进行即时交收。每项交付指示一经输入,便会即时生效,惟付方参与者的股份账户内必须存有足够的股份供作交收。
经纪和托管商参与者的已交收或未交收数额,均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即时查询。而投资者账户持有人则可透过「结算通」电话系统或互联网查询。此举有助参与者查察其交收活动。
款项交收
香港结算为所有以「货银对付」方式交收的交易提供款项交收服务。货银对付即证券与款项同时对付。以「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交收的买卖,均以货银对付方式交收。至于「已划分的买卖」,「交收指示的交易」 和「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参与者可选择以「货银对付」方式或「无须付款」方式进行交收。如交易以无须付款方式进行交收,参与者会在中央结算系统以外进行款项交收,香港结算并不参与款项交收安排。参与者亦可选择以即时货银对付方式进行交收「交收指示的交易」和「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在即时货银对付系统下,香港结算收到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的付款确认后,便即时发放有关股票予付款方参与者。
参与者须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并授权香港结算可于该指定银行账户以电子指示形式存账或扣账。参与者因交收或其他财务 责任而应对香港结算支付或收取的款项,会以账面形式记录于参与者的「款项记账」。交收程序经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的结算系统对参与者的指定银行账户作存账或扣账。
经纪和托管商参与者可在交收日当天,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查询其已交收或未交收数额的款项责任。而投资者账户持有人亦可透过「结算通」电话系统或互联网查询这些资料。
经纪参与者每一个股份数额经进行持续净额交收后,其有关的款项数额将会互相抵销,只余该名参与者应收或应付的款项净额。香港结算会于每一交收日结束时,向该名参与者的指定银行账户发出直接记存或记除指示进行交收。
如「已划分的买卖」、「交收指示的交易」和「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是以货银对付和即时货银对付方式进行交收,香港结算会以辅助人的身份向有关参与者的指定银行发出电子收付款指示,以完成付款程序。
证券账户要在联交所买卖证券,投资者必须先跟联交所参与者(经纪)开立证券账户。
1) 选择经纪只有联交所参与者方可透过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为客户买卖证券。根据法例,经营证券、期货或期权交易或提供相关投资意见服务的公司或人士必须持有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的牌照。证券经纪必须在营业地点显明地展示获发的牌照。联交所参与者名录在附件。
2)开户证券买卖账户主要有两类:
现金账户投资者购入股票后,必须在其与经纪签订的客户协议书(客户合约)所订定的时限内全数缴付买价。
保证金账户(孖展账户)
投资者若开立孖展账户买卖证券,则购入股票后只须在客户合约订定的时限内缴付买入价的部分金额。孖展账户通常要有抵押品;若抵押品的价值跌至低于指定的借贷比率,经纪可能要求客户提供额外的抵押品(补仓)。如未能补仓,经纪通常有权出售账户内的证券。
在选择账户类别前,投资者应先考虑本身的投资策略及财务需要,并了解不同投资策略的风险。
3) 申请表及客户合约开立账户时,投资者须填写多份表格并签订客户合约。合约内容主要包括《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註册人操守准则》规定的风险披露声明。如对合约有任何疑问,投资者应在签约之前提出。
证券交收
所有联交所买卖均须于T+2日交收。「交收指示的交易」则在双方参与者议定的交收日交收。证券交收程序经由每天进行的多批交收处理程序按时执行,或依付方经纪输入的交付指示即时执行。倘若付方参与者的证券账户内有足够数量的证券,投资者交收指示获投资者账户持有人在经纪或托管商参与者在其指定交收日确认后,便会进行交收,否则,此「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便会在多批交收处理程序执行或透过输入交付指示进行交收。
两种交收方法均容许中央结算系统对参与者的股份账户进行电子记账。在每次多批交收处理程序进行时,付方经纪参与者股份账户内的股份会自动记除,并记存入收取方经纪参与者的股份账户内。付方参与者亦可选择,或按交易对手要求,透过输入交付指示进行即时交收。每项交付指示一经输入,便会即时生效,惟付方参与者的股份账户内必须存有足够的股份供作交收。
经纪和托管商参与者的已交收或未交收数额,均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即时查询。而投资者账户持有人则可透过「结算通」电话系统或互联网查询。此举有助参与者查察其交收活动。
款项交收
香港结算为所有以「货银对付」方式交收的交易提供款项交收服务。货银对付即证券与款项同时对付。以「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交收的买卖,均以货银对付方式交收。至于「已划分的买卖」,「交收指示的交易」 和「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参与者可选择以「货银对付」方式或「无须付款」方式进行交收。如交易以无须付款方式进行交收,参与者会在中央结算系统以外进行款项交收,香港结算并不参与款项交收安排。参与者亦可选择以即时货银对付方式进行交收「交收指示的交易」和「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在即时货银对付系统下,香港结算收到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的付款确认后,便即时发放有关股票予付款方参与者。
参与者须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并授权香港结算可于该指定银行账户以电子指示形式存账或扣账。参与者因交收或其他财务 责任而应对香港结算支付或收取的款项,会以账面形式记录于参与者的「款项记账」。交收程序经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的结算系统对参与者的指定银行账户作存账或扣账。
经纪和托管商参与者可在交收日当天,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查询其已交收或未交收数额的款项责任。而投资者账户持有人亦可透过「结算通」电话系统或互联网查询这些资料。
经纪参与者每一个股份数额经进行持续净额交收后,其有关的款项数额将会互相抵销,只余该名参与者应收或应付的款项净额。香港结算会于每一交收日结束时,向该名参与者的指定银行账户发出直接记存或记除指示进行交收。
如「已划分的买卖」、「交收指示的交易」和「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是以货银对付和即时货银对付方式进行交收,香港结算会以辅助人的身份向有关参与者的指定银行发出电子收付款指示,以完成付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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