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交易时间(4)

港股直通车 作者:和讯网编 2007-09-25 02:59

  

  

  

  

  

  

  

  

  

  

  

  

  

  

  

  

  

  

  

  

  

(1)

(b) 发出/取消黑色暴雨警告时的交易时间安排

(i)

于上午九时三十分之前发出黑色暴雨警告

开始交易:


   于上午九时三十分若警告在上午七时三十分或之前取消。


   不进行开市前时段交易若警告在上午七时三十分之后取消。


   于上午十时若警告在上午八时或之前取消。


   于上午十时三十分若警告在上午八时三十分或之前取消。


   于上午十一时若警告在上午九时或之前取消。


   于上午十一时三十分若警告在上午九时三十分或之前取消。


   于下午二时三十分若警告在中午十二时或之前取消。


   该日不进行交易若警告在中午十二时后取消。

(ii)

黑色暴雨警告于开市前时段、早市或午市交  易时间内发出

交易活动继续进行。

(iii)

黑色暴雨警告于早市结束后午市开始前发出﹝在延续交易证券的延续早市内﹞

如该日有早市交易,延续早市及午市交易将继续进行。


   如该日没有早市交易,根据规则第501B条不进行延续早市交易,而该日将不进行午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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